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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诉称出卖车位使用权是欺诈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657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苏州的陆女士花了7万元从开发商手中购了一个地下车位,但是钱花出去了,人却糊涂了,因为这个车位办不了产权证,这让陆女士非常揪心:7万元究竟购了啥?是车位的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如果该车位只是使用权转移,该合同究竟是购卖合同还是租赁合同?如果是租赁合同,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较长为20年,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这样一来,双方合同约定的70年年限能否得到法律保护?20年之后,房产公司是否可以将该车位另外处理?较终,陆女士因得不到车位的产权证,认为将开发商告到法院。近日,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作出一审宣判,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该停车位使用权的转让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合法有效,房产公司对陆女士不构成欺诈。 2005年6月8日,原告陆女士和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卖合同,陆女士购购了被告的一套商品房,后又和被告签订了购房补充合同,购购被告地下汽车位一个,约定价款为人民币7万元。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该汽车位系使用权转让,使用年限为70年,该车位不予办理产权证。陆女士认为房产公司无权处分该地下车位,导致自己以7万元的价款购购的车位不能取得产权证,房产公司构成欺诈。要求法院确认该车位的购卖合同无效,房产公司双倍返还购购该汽车位的价款计14万元。 而房产公司则辩称,自己对该车位享有合法的处分权,该车位使用权转让系双方合意。该车位完全由被告自己投资建造而成,成本独立于住宅建筑成本之外。谁投资、谁收益,被告对地下车位享有专有使用权和合法的处分权。陆女士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合同时完全应当理解使用权转让的意义,被告并没有对原告隐瞒不能办理产权证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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