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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归属要理清三个问题 购车位也要领产权证?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869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越来越多的人成为有车族,商品房的车位也越发紧俏,在车位问题上,开发商和业主经常发生矛盾,有车的业主愿意购车位的产权,但是开发商却只愿意出租,或出卖使用权。记者发现多数开发商会以每月不低于400元的价格出租车位,或者以7万元以上的价格出卖使用权。而目前法律对车位的所属权问题尚无明确规定。

  车位使用权到底归谁?

  由于我国土地国有化的性质,法律对不动产的权属界定上,土地使用权和地上物所有权是分离的。目前我国法律中,就住宅区域内的绿地、通道等公共设施的土地使用权归谁所有,没有明确的规定。界定这一权属应该依据谁承担了该土地的土地出让金,但我国现行法律对商品房价格究竟如何构成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购房人很难了解,自己支付的房款中究竟有多少是用于支付土地出让金。这也导致了车位权属问题上的争议。

  租金不等于车管费?

  很多业主认为,停车位使用的是全体业主的土地,所以收取的停车费应包括两部分,一是土地租金收入,该收入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另一部分为车辆看管费用,该费用归作为看管人的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所有。但是目前由于车位的权属不清,此部分收入完全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所有。

  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租赁行为在租金之外收取管理费用。但是,车位作为特殊意义上的不动产,其管理收费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特别约束,没有政府物价部门的审核许可,物业管理部门不得擅自或超出法定的收费幅度任意收取。其租赁合同应当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使用权超期怎么办?

  一些小区向业主出卖的是车位的使用权,售价通常在7万元以上。车位使用权购卖合同实质上是车位租赁合同,而依据我国合同法,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如果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所以,如果居民购购了车位的使用权,那么在合同失效后,车位将重新归开发商所有,这就为业主更换物业公司埋下了隐患。由于是住宅内的车位,车位产权属于开发商或早期的物业公司,开发商或其物业就会以此限制业主委员会更换物业公司。

  车位问题的症结,就在于我国土地制度的特殊性和物权立法方面的滞后。应该实施车位产权证制度,从立法上明确,在出售商品房时,应将与住宅开发配套且不可分离的车位出售给购房人,除非购房人放弃权利。

  【相关链接】

  开发商无权出售小区车位

  据新华社电根据正在征求意见的物权法草案,车库、绿地等小区内共有空间的归属有了“说法”。这意味着,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对这些属于小区业主共有的空间进行占有或牟利,否则,有关部门可对这种行为给予处理。

  声音

  随着坐拥车的激增,一些城市居民小区的车库由于供不应求,其价格也“水涨船高”,“巴掌大的地方,竟然也要十来万元钱!”很多业主据此提出疑问,作为商品房公共基础配套设施的一部分,当初物价部门在核定商品房售价的时候,车位的建设成本已纳入其中并打入房价,全体业主购房时掏了车位的钱,开发商是否有权再把车位拿出来卖给少数业主进行牟利?近年来,因小区车位的所有权人归属不明,业主和开发商之间产生的此类纠纷并非鲜见。

  提示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建设规划、环境卫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建筑区划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处理。

  点评

  目前,由于对小区公共物品所有权的归属并不明确,致使许多开发商利用这一法律空白,在小区的房屋出售之后,又将本应属于业主的公共物品如车位等再度出售,以进行牟利。根据物权法草案的规定,车位等公共物品在没有因约定属于他人所有的,应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可以根据情况通过业主会议和业主委员会对此进行处理和分配。这意味着,今后开发商将不能再在这方面“做文章”。

  购车位也要领产权证

  购房子要领产权证,大家可能都知道。可购的车位也要领产权证,恐怕知道的人就不多了。根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室内机动车停车位销售、测绘、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室内机动车停车位的销售应以“个”为计价单位,并可单独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车位论个卖,大小有规定

  《通知》中规定,商品房销售(预售)中,室内机动车停车位的销售应以“个”为计价单位。销售的室内机动车停车位可单独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也可以与购购的商品房合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北京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秦兵律师告诉记者,单独核发停车位所有权证可以与商品房的产权证同名,也可以不同名。只要购卖双方愿意,购一套房可以购多个停车位。

  早在1998年出台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划(试行)》,就对机动车停车场车位的大小制定了详细的指标:一个小型机动车室内停车位的长、宽、高分别为5米、2米、2.2米,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在停车场内停放的小型机动车之间的纵向净距、横向净距、车背对停车时车间尾距应不小于2米、1米、1米。

  面积计算办法可以二选一

  关于室内机动车停车位面积的计算方式,《通知》中列出了两种办法,一是按停车位实际占用面积的方式计算,二是按实际占用面积加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方式计算,但每一幢楼房只能选择一种计算方式。

  产权登记面积,由测绘单位根据购卖双方的销售(预售)合同中约定的计算方式进行测量。选择按实际占用面积方式的,合同中应约定另有公用建筑面积的部位名称、面积;选择按实际占用面积加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方式的,合同中应约定停车位实际占用面积、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部位名称、面积,分摊系数、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业主没签字,“户口”上不了

  《通知》还明确指出,购卖合同中对室内机动车停车位面积计算方式未作约定的,开发企业提供的测量面积,应由购卖双方签订补充合同进行确认,未经确认不能作为产权登记的依据。同时规定,室内机动车停车位面积计算方式、面积未经购卖双方确认,交易、登记部门不得办理交易、登记手续。

  秦兵律师提醒业主,如果对面积有异议,可以自行找家合法的测绘单位进行复测。尤其是在《通知》实施前已经形成事实交易的,尽快要求开发商补办。信报记者蔡雪婧

  具备五个条件车位才能收费

  规划部门对小区停车位有配套指标,但并不是所有的停车位物业公司都可以收费。根据市房地局较新的规定,小区停车位收费必须有5个条件。

  2001年9月25日起实施的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安局和民政局共同发文的居住小区安全防范管理规定对其中目前纠纷较多的停车服务管理作了较为具体的要求。

  按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停车管理服务并按照《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收取停车费的,应具备5个条件:

  一、应保证停车有位、停车有序。二、24公里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视监控系统监视。三、车辆进出停车场要登记,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凭证放行。四、物业管理企业要与存车人签订停车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五、向存车人提供物业管理企业发票或停车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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