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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海口商品房购卖网上签合同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来源:南海网 阅读 1418 次
海口卖房购房须上网签合同
5月1日起正式实施,杜绝一房多卖,新版《海口市商品房购卖合同》同时启用
头先,购房者根据商品房购卖合同示范文本,与开发商协商约定合同条款,进行网上签约。网上签约信息提交后,当即完成网上备案。
,开发商和购房者签订的购房合同信息提交后,随即打印正式的纸质合同,购房者和开发商履行签字盖章手续,打印份数依据付款方式确定。
第三,网上签约暨网上备案后,开发企业应在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不超过30日),持商品房购卖合同及相关材料向海口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书面备案确认手续。
本报海口4月12日讯(记者 张毅)12日,记者从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局(以下简称海口住建局)获悉,从5月1日起,海口市民购房将不再直接签纸质合同,将统一改为网上签约,即签即备案。海口住建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将从源头上杜绝一房多卖、合同欺诈等现象,真正做到让购房者放心购房。
流程
网上签约“三步走”
“从5月1日起,在海口购房的购房者一定要选择网上签约。”12日上午,海口市住建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南国都市报记者采访时特别提醒广大购房者,只有网上签约才能限度地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该负责人也详细介绍了商品房购卖合同网上签约的流程。
海口市住建局有关负责人还特别提醒,网上签约信息一旦提交,电子合同的内容(购房者姓名、身份证、购房价格、付款方式、合同面积、房号、户型)将不能进行修改。修改信息需要经海口住建局批准。而且,网上公布的每一份商品房购卖合同,都对应一个先进的条形码。
意义
网上签约杜绝一房多卖
据了解,此前,海口的购房者要先签纸质合同,然后再到房产部门备案。由于开发商为了方便,常常集中备案,使得市房地产信息网上的销售备案数据,很难准确反映每天的销售情况,经常出现信息滞后现象。而且加上贷款时间,购房者经常是等几个月才能拿到合同,这样就存在“合同真空期”,留下了不良开发商擅改合同条款的隐患。
“实行商品房网上签约有三大好处。”海口市住建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头先,网上签约规范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行为,从源头上杜绝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证销售、捂盘惜售、一房多卖、合同欺诈等现象的发生;其次,实行商品房网上签约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掌握商品房市场销售情况,加强了政府对商品房销售市场的监管,并为经济宏观调控提供准确的基础信息依据;此外,网上签约还提高了商品房交易信息透明度,真正做到让购房者放心购房、购放心房,切实保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海口市住建局还下文通知,为保证商品房购卖合同网上签约工作的顺利实施,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海口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务必于2010年4月30日前,尽快将已签订的商品房购卖合同在网上备案完毕,否则由此导致的后果由企业负责。
小区车位 商品房广告头次进合同
新版《海口市商品房购卖合同》亮点多,签约前一定要把合同看仔细
本报海口4月12日讯(记者 张毅)5月1日,在海口实施商品房购卖合同网上签约的同时,由海口住建局和海口工商局联合制定的新版《海口市商品房购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也将同步启用,将作为商品房购卖合同网上签约的合同示范文本。海口住建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该合同的出台历时一年多之久,经反复研究修改,并向省住建厅和海口市工商、法制等有关部门,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律专家广泛征求意见后较终确定。
“新版的《合同》亮点颇多,其中关于预告登记、小区车位及商品房广告的条文都是头次写入合同。”海口住建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购房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对于普通的购房者,在网上签约前一定要认真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并查看开发商的企业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及合同规定的项目建设依据和商品房销售依据。
看点1 预告登记制度保障交易安全
所谓的预告登记,就好像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后,虽然房子还不是自己的房产,但他可以在房管部门通过预告登记来“预订”,之后再通过产权登记,将房产真正纳入自己的名下。预告登记与较终的产权登记相连,从而有效实现对购房者的保护。
从2007年10月1日起,海口市就开始实施商品房预告登记制度,要求预售人在预销售商品房后,应及时持相关材料到海口住建局申请预告登记。
在新版《合同》中,关于预告登记的条文就头次写进了合同,并规定开发商未按约定与购房者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的,购房者可持书面合同等备案凭证单方向海口住建局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
根据我省今年2月份出台的《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的实施意见》,开发商应在预售后10天内办理预告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将被暂停预售许可。
看点2 购房者有权优先购购车位
由于之前的商品房购卖合同对车位、车库等物业未作详细约定,造成近年来很多业主与开发商产生纠纷,甚至有业主因为这些相关物业的归属问题要跟开发商对簿公堂。而此次新版《合同》头次将纳入“停车位”的相关约定。
新版《合同》在合同说明中就写明“购受人对小区内的车库(位)有优先购购权和使用权,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车库(位)出卖人不得出售。”而在合同条款中,也要求购卖双方就车库(位)的编号,建筑面积以及价款做出明确的约定。
看点3 宣传资料也可成为合同内容
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在预售宣传时,一般都在售楼书里许诺所预售房屋有优美的环境、完善的配套、周全的物业管理,但是会在广告中注明承诺以实际签订的合同和政府批文为准。一旦收房后发现实际情况与广告宣传大相径庭、配套难以落实、物业管理质价不符,消费者欲向开发商讨“说法”时,开发商往往以预售合同中对此并未约定为由推卸责任。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购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行为性质作了明确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明确,并对商品房购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在新版《合同》中,我们不仅把法院的规定写了进去,而且还特别注明开发商应在签订合同时向购房者提供这些信息,购房者也应仔细阅读并了解有关情况。”海口住建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样做就是为了给购卖双方提个醒,避免今后可能出现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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