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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掏钱产权竟属开发商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534 次
业主:公摊设施我掏钱 产权属开发商?
业主王毫(化名)说,去年底,他交了定金定购了该小区的地下车位。此后不久,开发商通知他去签购车位的合同和补充协议,“我一看吓了一跳,这个东西我哪敢签!”他发现,补充协议第7条第1小条写道: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中大·君悦金沙花园项目范围规划批准的物业管理用房归全体业主所有,无论是否计入公摊面积的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各种商业用房、体育场所等)的所有权、使用权均归出卖人(即开发商)所有。“计入公摊的面积,就是广大业主的东西,开发商咋能说成是他的呢!购车位就要放弃享受公摊的权利,我不干!”王毫拒签此合同和协议。
记者发现,补充协议第20条第5小条称,出卖人有权在小区内无偿发布广告以及进行广告宣传业务,但以不影响已入住业主正常生活为限。合同第21条称,该商品房附属的根据规划建设的游泳池、网球场、地上停车位、底层架空层等,购受人同意属于出卖人所有,且无论建设成本是否纳入商品房建设成本,出卖人有权单独出卖、出租。
业主要求“整改” 开发商明日答复
前日下午5时,王毫在本报记者和律师的陪同下,在“中大·君悦金沙”客户服务(售楼部)与一姓谢的售楼经理和一自称姓赵的主管进行了交涉,王毫要求对方“整改”合同和协议。
赵姓主管说,公司合同由律师把关,更改合同、协议需要律师参与,但公司聘请的律师没在成都。在请示有关负责人后,赵记录了王毫有异议的条款,称本周二将给王毫答复。王毫告诉记者,此前他已找过谢某,谢称将意见转达到了有关负责人,谢某反馈给他的意见是合同条款不作更改。
在王毫看来,开发商犯了一个“常识性”错误,其目的可能就是想要掌控游泳池、网球场等设施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开发商为何在合同和协议中写出相关条款,这些条款是否会作更改,本报将继续关注。
律师点评:条款明显不公平 应属无效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廖晓丽、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何佳林等多名律师认为,计入公摊面积的构筑物和建筑物,属于广大业主共同掏钱购了的,其所有权属于广大业主,开发商在合同或协议中将这部分设施的产权说成是自己的,明显行不通,根据《合同法》,这样的条款应属于无效条款。
同时,他们还认为,车位合同中称游泳池、网球场、停车位等设施无论是否纳入商品房建设成本,购受人都同意属于出卖人所有,这样的条款也比较“霸道”。此前,四川省消委会秘书长刘亚兵就曾发表观点认为,小区配套设施的成本如果计入商品房建设成本,其产权就该属广大业主所有,因为商品房建设成本已分摊到广大业主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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