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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提醒:购楼花园写入合同才有效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939 次
按照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头层单位所带的花园不算销售面积、不能登记在房产证上,购房后其他业主若要进入花园也不违法。记者较近发现,这些新规定被销售人员在有意无意中“忽略”、“忘记”告诉购家了。
开发商无权“”
《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73条规定更明确: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
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换言之,小区的花园,包括头层洋房的非产权花园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设了围栏、只能从楼宇头层单位进出的花园,产权并不属于一个业主,而是全体业主的。
按照这个规定,开发商无权随意头层花园和顶层露台,如果置业者在不明情况下接受所谓的“”,那么很有可能招来产权纠纷。不过,现实情况是,目前楼盘中不少高附加值的单位都涉及这种情况:如顶层单位天台使用权;单元平台花园等等,甚至一些联排别墅的花园都是没有产权的,这都可能受到《物权法》限制。
避免纠纷方法有二
李瑾律师认为,避免纠纷较可靠的办法是:一看预售证,二看购房合同。
预售证由房地产主管部门签发,上面写明的规定有保障。而对于购房合同,置业者需看清楚合同上对于出售、的具体规定,比如头层房面积80平方米,的花园面积为20平方米,那么合同中必须注明该房的建筑面积是“房面积+花园面积”,不要签另外花园的协议,这种协议缺乏有效约束力。如果开放商不能在合同中明确说明范围,不管它的广告多么动听也不可相信。
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许奋飞则有异议。他指出,露台肯定不能给单个业主,但是花园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给业主的。业主如果想知道自己是否真能拥有门前花园,头先看有无合同约定,其次看有无法律上的明示。
(编辑:党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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