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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聘请专家有偿维权注意六大问题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811 次
当某种服务从公益行为变成一种商业行为时,其合理性必然会在社会各界引发颇多争议。这就是近日业主们街闻巷议的话题——有偿维权。3月25日,焦点房地产网“焦点房谈”栏目就该话题,邀请了学术界专家、业主代表以及置业专家在“焦点房谈”直播室发表各自的观点。那么,业主是否对“有偿维权”认同以及聘请相关专家时需注意哪些细节?是目前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据此,本刊记者在进行了深入的追踪采访后认为:“有偿维权”作为辅助维权的一种形式,从律师接入的集体签约、集体收房开始,就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业主所接受。而业主在请专家介入时,则更需要着重从其收费的合理性、维权方式的合法性以及维权策划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考虑。
义务服务,无偿维权成历史
近日,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亦庄的某社区为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维权专家舒可心等人签订了《顾问协议》,以支付5万元的形式聘请他们提供业务咨询,一旦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经费由小区全体业主分摊,如果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不能成立业主委员会,费用则由小区13名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成员支付,并现场交付了预付款。
那么,该小区是否是“有偿维权”的开山始祖呢?维权专家舒可心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这并非意味着有偿维权的开始,要说开始,早期律师接入的各种维权活动都应该成为有偿协助维权,而我们则是在2003年为九龙花园提供业务指导和咨询时开始了业委会咨询方面的有偿服务。”
据悉,代理维权公司已经在武汉等地诞生,其“有偿维权”的业务在当地也非常红火。据当地一位居民介绍,他家的地板质量问题已投诉了大半年,至今仍未得到解决!由于平时上班,没时间投诉,所以有专门的代理维权公司代理消费者投诉,即使出钱,也愿意!
此外,上海也是较早出现“有偿维权”的城市之一。上海的很多居民也一致认为,在维权问题上不可能投入过多精力,但是又不得不维护必要的权益。因此,他们除了向上海消保委投诉和向法院提起诉讼外,还建议开辟维权的第三条道路,即催生大量代理维权公司,他们认为这是一个较为合理的发展方向。
而在北京,过去提起维权和社区服务,总是带有公益的性质,即使偶有付费的事例也多表现在幕后,而今,这一现象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不仅表现为操作公开化,而且还出现了相应的维权机构。据舒可心介绍,该“有偿维权”组织是以大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的名义在运作,目前,该公司已具备相应的合法手续。
那么,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有没有权利代理消费者投诉,进行“有偿维权”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中消协表示,代理投诉公司是经过工商注册的,是企业法人,它有没有能力代理投诉、代理成功与否、收费多少等都要与消费者协商,其性质与律师事务所相类似,代理消费者投诉收费作为企业劳务收入,是企业的正常经营行为,既然市场有这个需求,代理投诉公司就有其存在的理由,这完全由市场选择。
法律滞后,催生有偿维权降生
很多人信服“存在就有理由”,那么,是什么理由让“有偿维权”这个词汇在一夜间遍及京城?为了究其原因,本刊记者采访了多位业主代表以及学术界和法律界专家。他们一致认为,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制度的不甚完善导致了“有偿维权”的诞生。
据中国人民大学陈幽泓教授介绍,在美国、中国香港以及中国台湾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基本不存在“有偿维权”现象,原因是他们的法制比较健全,业主在成立业委会以及签订合同过程当中不会遇到什么困难,很容易便可实现业主自治和完成合同的签署。在国内,由于法律制度尚处在发展阶段,表现通常滞后,所以,“有偿维权”机构的出现也在情理之中。
某小区的一位业主代表认为,有些开发商因没有很好地执行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欠缺诚信是造成“有偿维权”出现的主要原因之一。另一业主代表则认为,有偿维权之所以出现,是由于很多小区的业主信仰“外来的和尚会念经”,可以靠其办事能力、人际资源以及个人魅力帮助小区解决一些棘手的维权问题。
而房地产律师北京英岛律师事务所邓泽敏律师从另一角度分析了“有偿维权”出现的深层原因,他认为,“有偿维权”之所以出现,主要基于以下三点原因,,某个公民可能基于长期的维权实践与专业探讨、对某个领域(如房地产、消费领域等)形成了一定的专长或成为该领域的“专家”;,该“专家”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或代表该领域弱势群体的利益,而且可能得到该领域弱势群体的心理认可,同时该“专家”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或代表该领域弱势群体的呼声;第三,该“专家”在一定程度上有时间参与维权,而且主观上有维权的愿望与热情。但是,由于经济上的原因,“无偿维权”可能导致该“专家”处境尴尬,因此,在前述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就产生了“有偿维权”的现象。
另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维权代表介绍,造成有偿维权的诞生以及公开化的直接原因在于业主有需求。在商业社会里,只要有需求,就一定有满足。并且,做任何事情都需要付出代价,为了节约时间和精力,付出一定的费用也是理所应当的。所以,在法制尚待进一步完善的我国,“有偿维权”现象将会长期存在,并会一路走好。
多方论道,有偿维权惹争议
据记者了解,目前国内很多小区业主主要在签订合同、收房以及成立业委会等方面需要聘请专家及律师介入,而较难的就是成立业委会。业委会作为保护小区居民自身权益的组织,是小区未来的重要管理机构,政府对此也持有积极推动和赞同的态度。但成立业委会的程序却比较繁琐,为此,政府曾做过多次修改,其目的在于让其程序更为简单明了,操作更为便捷。可事实证明,在业委会成立的过程当中,其操作对业主而言仍存有一定难度,所以,很多业主才决定聘请“有偿维权”专家介入。
就该问题,某政府部门相关负责人认为,业主没有必要“有偿聘请”他人协助成立业委会。头先,关于业委会成立的949号文件中明确表明,政府已经指定了各区、县局具有一级指导的责任,业主完全有能力配合政府部门完成成立工作;其次,老百姓对成立业委会程序了解不透,主要是政府对该政策的宣传力度不够,这需要一个宣传过程;再次,较关键的是老百姓自身的问题。业主维权重要的不是形式,而是如何进行物业管理,这需要心理准备,更要有知识方面的储备。业主通过小区机构、制度的建设真实地了解社区,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今后社区的管理。而“有偿维权”的出现,会使业主原本就具有的惰性得以滋长。
而德润律师事务所孟宪生律师认为,“有偿还是无偿,聘请还是不请,应当由权利人自己选择。有偿服务机构很多,如律师事务所、咨询机构等,选哪一家,仍然由权利人决定”。
那么,作为权利人的业主对此持有怎样的观点呢?中海紫金苑业主商长虹女士和大西洋新城业主王燕滨先生一致认为,为了维护全体社区业主的权利,聘请有资质机构的专业人士来做指导非常必要。“我们小区在成立业委会时便聘请了舒可心作为顾问”商长虹说。
对此,王燕滨补充道,“舒可心并非‘有偿维权’的始作俑者。因为,自从有了权利受损害的事件以来,在法律社会当中,大家就已经在不断寻求法律上的援助,有偿的取得一些法律服务。那么,在业主维权问题上,可能有一部分在维权实战当中产生出来的专家,比相关律师更专业一些,请这些人来提供服务,也是很必要的”。
这一观点在法律专家口中进一步得到了证实。邓泽敏律师认为,某人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与特长,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帮助他人维权时,经过双方协商收取一定的报酬,按照“按劳取酬”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可以收取适当的费用和合理的开支。
而陈幽泓教授则认为,“有偿维权”虽然从政治、商业乃至法律的角度而言,都是合理合法的,但它是否符合中国人的传统道德观念?需要靠实践来证明。目前我国正处于传统道德社会向现代商业社会的转轨时期,所以,在这一时期诞生的‘有偿维权’若想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
面对诸多争议,在京城购房人当中可谓有口皆碑的维权专家舒可心吐出了自己的苦经,“我对挣钱没兴趣,只是想通过付费这种行为,唤醒业主的共有财产权利意识。让更多的业主了解自己的权利,重视自己的权利,关注自己的权利,以及认真思考如何维护包含在共有财产权利中自己的那一部分权利。比如王海为了“双倍赔偿”而努力,结果让全国人民都了解并运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才是较重要的”。
三方介入,法律专家道天机
据邓泽敏律师介绍,目前包括“有偿维权”在内的任何维权行为都或多或少地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风险,如法律依据是否充足、维权方式是否有效、维权策划是否到位、维权专家专业知识掌握的程度及能力的大小等诸多因素。那么,为了让广大业主更多地理解并能有效利用“有偿维权”,较终达到维护权益的目的,本刊认为,在请维权专家介入时需着重考虑以下几大问题。
头先,应该注意第三方介入及其收费的合法性问题。2004年3月,司法部出台了《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对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进行了规范。规则指出,律师事务所应当采取张贴、印制服务指南等方式,公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收费合同或在委托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费,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该规则将自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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