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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涨了10万 卖房者毁约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642 次
现住福州仙塔街的盛先生在福州一中学任教,早想给儿子购套房子结婚用。去年9月,盛先生通过福州乐居佳房产代理有限公司选中了一套比较合意的房子:仓山区建新镇金山大道198号金山明星5号楼一套房间,面积约120余平方米。房主叶某一直在浙江,他通过一纸委托书交由吴女士代为办理房产转让事宜。
去年9月14日,盛先生、中介以及吴女士三方订立了房产购卖经纪合同,总成交价为443000元。合同就三方对该房产购卖的居间服务、产权过户、违约责任等做了约定。当日,盛先生就交付了4万元的定金给乐居佳中介监管。21日,盛先生把所需要的个人身份证、过户相关资料交给了中介。但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吴女士却不肯配合,不愿意提供相关证件。
盛先生说,在办理贷款的过程中,距离三方签订房产购卖合同约一个月,但是该房子已经增值四五万元。吴女士以涨价为由让盛先生赔偿2万元。之后,三方协商由盛先生和房产中介补偿吴女士1.5万元,随后吴女士又毁约了。三方在协商的3个月中,该房已经增值约10万元。
近日,盛先生以叶某、吴女士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已违约,将两人及中介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原告购房定金8万元,并赔偿其缔约过失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6万元。
记者试图联系吴女士,但没有成功。乐居佳公司彭姓经理证实,从去年9月21日以来,中介公司就一直在协调双方,因为价格看涨,卖方觉得原来的价格不理想要加价。盛先生也同意让步,给予对方一定的加价,但较终未果。卖方违约后,中介就已经发律师函给卖方了,也尽力去协调,但是卖方现在也无法取得联系。目前已经交给律师处理了,作为中介公司,他们已履行相关的义务和程序。
福州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大成认为,只有当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购方所支付的购房定金为“解约定金”时,卖方才可以在自愿承担定金责任的同时,解除合同。如果没有特别说明,一般视为“履约定金”,这意味着,在签订合同后,就算卖方愿意退还定金并作出相应赔偿,只要该房产还具备购卖条件,卖方也不能单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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