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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故事:社区事务唤起公民意识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668 次
北京初春一个阳光明媚的下午,在昌平东小口的天鑫家园,业主吴女士从小区大门走到自己的楼门口,短短几百米的路程却用了20多时辰。“每个人见我都要聊几句,有的是询问维权的情况,出主意想办法,有的只是聊聊家长里短,我们之间很熟悉。”吴女士说。
“碗勺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多年以来,许多从小农经济下以家族为亲密纽带的村落迁居到城市的人,都曾对这种“封门闭户各自过,毗邻而居不相识”的生活方式感到过惊讶。然而从较近几年开始,这种状况正在悄然发生变化。
随着商业住宅小区如雨后春笋在各个城市大量涌现,随着源源不断的人们用货币在小区中购购了一份属于自己的“建筑面积”。尽管来自五湖四海,不管是否愿意,客观上这种蜂窝状粘连的居住形式,又将无数分散的社会个体捆绑在了一起。
有人说,对邻里关系的确认,或者说这种关系的回归,是商品化社区里居住群落的共有权益所决定的,简单说是由于在维护共有权益的背景下所引发的一种必须和自觉。
这是一种普遍现象。和吴女士同样居住在天鑫家园小区的业主小席,是从事IT业务的一个小伙子。他的经济和业务往来,主要集中在北京中关村地区,但这样一个并非善于交际和言谈的年轻人,却在旷日持久的维权活动中,敲开了几百户邻居的家门并和他们展开深入交谈。他告诉记者:“几乎每户的电话号码我都有,除了在网络论坛上的积极参与,我们还经常有各种聚会,很多人已经成了朋友。”
促使发生这种变化的,是小区业主一体的共有权益。“说起来很滑稽,我们这种良好的邻里关系,是由于共有权益受侵害所逼,这种‘同是天下受苦人’的‘情谊’,也是一步步被激发起来的。”小席幽默地对记者说。
共有财产彰显“组织能力”
“小区是大家的小区,权益也是公共的。当公共权益受到侵害时,单个的业主无法维权,小区的业主只有成为整体才能主张其权利,才有其法律主体的地位,这是共同财产所决定的。”长期关注小区物业纠纷的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劲松告诉记者。
天鑫家园的维权故事证实了这种说法。天鑫家园建成于1999年。据业主们介绍,从入住开始,业主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就开始了。小区的规划被改动,规划图上显示的绿地和花园建成了住宅;然后是用水、用电出现纠纷,物业公司自打的地下水水质混浊,价格却和市政水价差不多,物业公司只在上班时间售电,每次只卖300度,造成上班族的极大不便;物业公司把绿地和道路改建成停车场,向业主们收取高额停车费;物业公司每年收取大量的物业费,几年来却从不公布收支账目,一些按照规定应该退还的费用去向不明。
较先引起公愤的,是每月90元、150元、210元不等的停车费,但许多业主搞不明白:“难道小区是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要不凭什么来收业主的停车费?”有些人察觉后说:“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以停车场的收益也应该归业主所有,因此每年近百万元的停车收益,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
虽然涉及各家各户,但各家各户又都说不明白,因为自己被侵害的,只是公共权益中的很少一部分。“权益被侵害,很多业主都明确地意识到了,但一开始谁都不知道怎么抗争。”业主小席说,“有人去理论,但根本没有人搭理。因为人家是一个公司,一个利益集团,有钱,有后台,有打手,还有法律地位,但你只是个体。根本没有与其对话的平等地位,也没有主张权利的主体地位。”
由于对物业公司强烈不满,很多业主选择了拒缴物业费的维权方式。然而,这种个体自发的维权方式并不理想,其直接结果就是被起诉。在法庭上,“欠费”业主几乎不堪一击,成批的业主被法院强制执行。“到了法院,我们才发现身边拒交物业费的业主竟这么多。即使所有的业主都抗拒,也会被分别起诉。”一位曾被法院强制执行的业主这么告诉记者。
在屡屡被起诉、甚至屡屡遭遇暴力的过程中,许多业主发现,原来小区的公共财产,既不是你的,也不是我的,而是大家公共的。既然是公有财产被侵害,那么单个的业主根本没有争取权利的权利。而这种争口气的冲动和维权的强烈愿望,逼着小区业主走到了一起。
出于联络的需要,热心业主在网上建立了小区论坛,许多业主积极参与,商讨如何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较量,计划维权策略。
随着维权的需要,联合逐渐从网络走到现实,许多维权积极分子走门串户,印发材料。在积极分子们的联络和推动下,在共同利益的促进下,以社区专业为龙头,以积极分子为骨干,以广大业主为基础的社区关系逐渐形成。这种社区关系,如果通过法律的形式发展下去并固定下来,就是大家耳熟能详的业主委员会。
维权艰难普及法律观念
“在很多纠纷严重的小区,之所以业主的权益被物业公司和开发商明目张胆地侵害,而业主却无能为力,就是因为他们在利用法律来合法侵犯业主的利益,实现自己的不法利益。”李劲松律师向记者评论说。
天鑫家园业主小席对此感触很深:“物业公司起诉拒交物业费的业主,业主铁定输。但很多人都不明白,物业公司打骂业主、乱收费用、账目不清都没关系,为什么业主一欠费就不行了呢?难道法律都坐在一边?”
京城有名的业主维权人士舒可心,曾经讲过一个故事。他去找物业公司看采暖的数据表,对方经理却以这是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他没有权利看为由拒绝。所以,单个业主主张自己的权利的时候,在法律上、在理论上都得不到支持。维护公共权利的步就要建立公共权利的合法的主体,也就是成立业主委员会。舒可心说:成立了业委会,物业公司就会知道,你们是平等的,你可以告他了。
而在大多数存在纠纷的小区,因为纠纷频频升级为暴力事件,几乎变成了战场。
在不断爆发的冲突中,更多的业主开始明白,维权的目的是要保护私有财产,而采用暴力的方式较终会导致两败俱伤的结局。2005年12月,一起物业纠纷案件的终审判决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原告北京美丽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了多项不真实的费用,应该取消,较终美丽园业主委员会胜诉。这个判决结果意味着,小区的物业费将由原来每平方米2.72元下降到1.58元,减少了1.14元
社区事务唤起公民意识
“业主是什么?是无数个除了受法律制约之外的不受任何约束的个体,那是什么?说的粗俗一点是乌合之众。”在某次会议上,一位物业公司的代表如此评价业主。尽管让与会的业主代表很不高兴,但不可否认,从某种角度来理解,这句话是有一定合理性的。
在许多一盘散沙的社区,因为业主们和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尖锐纠葛,公民意识的欠缺往往被掩盖。而在成立了业委会、也就是业主已经拥有了具法律主体地位的代言机构的小区,这种欠缺才往往暴露出来。
比如如何区分自己的利益和公共的利益。商品住宅小区的公共事务管理涉及到几百甚至几千人的利益,居民和业主也各有各的想法。蔡若焱评论说:“每一个人在他所在的公共区域有公共资源、公共利益,都应有责任心、责任感,而不是就管自己这一亩三分田,不是凡事都以自我为。要学会服从制度、服从多数人、服从自己反对的事,执行自己反对的事。”
2003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其中规定,涉及到处理有关业主公约、物业公司和维修资金等问题时,必须要通过业主大会,并超过2/3以上的业主投票才有效。然而,很多业主觉得要征得2/3以上的人同意,特别麻烦而且不太公平。然而北野认为,这是一个很严肃的民主训练,因为2/3的标准是比照《宪法》的规定制定的。蔡若焱也说,中国人老把做什么看成是直接做什么,实际上能做得很简单,就是投票,民主是让大家有一种选择的机会,而民主只保证是多数人的选择,也有可能这多数人的选择是错误的,但至少是多数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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