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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头枪成功射击 当事人产权得到维护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614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中国物权法案落槌 当事人房屋产权得到保护

  核心提示:法官认为,《物权法》不仅应该成为广大公民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也应该成为人们自觉尊重他人物权,积极履行义务的制度范本。

  “本院认为《物权法》生效后,刘×莎的恶意占有行为仍在继续,故本案适用《物权法》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并不冲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9条、第64条、第242条、第243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007年10月8日下午3时,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长江涛的法槌响过,一起关于房屋产权纠纷的诉讼案件一审结束,法院判令被告刘×莎腾退所占用的房屋并移交给原告李福莲等人,并向原告也就是房屋所有权人赔偿占用期间的租金损失4855元。

  这起看似简单的案件,因为在中国头次适用刚刚施行的《物权法》,被写入了中国法制史。

  案件宣判次日,中国法院网一位编辑证实,据该网收集的信息,在10月8日《物权法》实施后的头个工作日,全国虽有一些人士依据《物权法》的规定提起了诉讼或者主张权利,亦有个别地方法院根据该法对某一案件进行了评议或其他司法行为,但直接依据《物权法》判案,芙蓉区法院的这一判决堪称全国头例。

  历史问题

  本案争执的房屋有关权利,可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末。原告李福莲等人上辈所有的一处房产被政府不适当没收,此后40多年,该房被当作公房出租给其他居民。直至2005年9月,该房产经落实政策退还给原告,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这处房产在政府退还给原告的同时,里面的一些房间一直由本案被告刘×莎租住占用。虽然租赁合同已过期,但刘拒绝向原告腾退房屋。原告只好诉诸法律。

  长沙市芙蓉区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在该处房屋由政府向原告移交并办理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之后,原告即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这一不动产所有权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尽管被告刘×莎为该房屋的原租户,但她毕竟不是所有权人。她在未与新的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租赁协议的情况下,直接占用房屋,构成了恶意占有。

  于是,法院判令刘×莎腾退房屋并赔偿租金损失。

  对这一判决结果,原告的代理人郑力表示很满意。在他看来,《物权法》的施行,使法律对公民权益的保护更到位。

  时间里的权利

  根据2007年3月16日的第62号国家主席令,《物权法》自今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一部中国人期盼已久的基本法律,在历经14年立法准备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7次审议和100多次修改后,终成中国各类财产所有权受到平等保护的基本制度。

  由于该法在立法过程中广泛讨论和宣传,法律草案中平等保护的原则以及对房屋等不动产进行保护的精神,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人们早就期盼着该法的制订和实施。

  本案审判长江涛还是芙蓉区法院民一庭的副庭长,他告诉《法制周报》记者,早在今年6月25日,本案原告就以被告违法占用其房屋为由,向法院提出了起诉,该院当天就立案受理。由于当时《物权法》还没有正式实施,所以,原告还只能依据《民法通则》等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

  10月1日,《物权法》正式实施,10月8日是该法实施后的个工作日,这也成了审判机关可能适用该法的个日子。

  江涛告诉记者,10月8日上午,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合议,作为审判长的他意识到,现在已经是《物权法》实施的时候,而被告刘×莎依然占用着原告的房屋,这显然违背了《物权法》的规定,应当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责任。

  于是,江涛和合议庭成员一道,主动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形成了判决意见,并于当天下午及时进行了宣判。

  有人认为,由于该案保护的是不动产,这与此前人们期待新法对不动产给予更有力保护的意愿完全相符,考虑到不动产有财产上“权利”之称,评论人士将此案称为我国《物权法》实施后“司法在时间内对权利的保护”。

  让司法更确定更便利

  江涛副庭长坦言,“非常高兴”能依据《物权法》的规定来办理财产纠纷案件。

  “如果没有《物权法》的规定,我们审理此类案件只能使用《民法通则》第71条的规定,而这条规定很模糊,过于抽象,不好操作。”江涛解释说,该条仅仅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物权法》不仅明确了所有权人的上述四项权能,还规定在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得到哪种法律保护。“正是因为新法律规定更明确、更具体,让我们的司法审判工作也更确定更便利。”

  江涛说,《物权法》对财产权利这些明确而具体的规定,相当于将法律所弘扬的公平正义精神以公民看得见的方式体现出来,这样的规定当然也更容易被老百姓接受。

  近20年来,这位 法官一直活跃在长沙市有关房屋拆迁的法律纠纷现场,他深有感触地表示,过去,人们对物权法的认识,更多地还停留在理念中、口头上,而通过用物权法审判案件,则让这部新法律真真切切地走近了人们的生活空间。

  芙蓉区法院民事庭庭长张朝晖就此案也接受了《法制周报》记者的专访,他认为,《物权法》的实施,不仅给老百姓维权带来了新的制度和理念,也弥补了长期以来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的不足,给法官提供了好的规则体系和指导原则。这位学者型法官呼吁,广大公民在严格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别忘了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履行义务。他说,积极履行义务,尊重他人的物权,也是让自己的物权得到有效保护的良好基础。

  无独有偶,就在此案判决的当天,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及6套房屋归属的物权纠纷案件,该案原告在起诉请求中直接引用了《物权法》的规定,该案被当地媒体称为“北京物权法案”。

  专家学者称其意义重大

  广东省知名律师、广东国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枝桂注意到了公民积极运用《物权法》维权和司法机关自觉适用该法判案的动向,他认为,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国家关于财产权益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和抽象,使得很多时候维权无门,从而在民间积累了一定的“维权冲动”,而《物权法》的实施,恰好为这种积聚起来的冲动提供了释放的空间和可能性。这位律师对《法制周报》记者预测说:“估计从现在起的未来一到两年间,中国社会运用《物权法》主张权利、解决纠纷的案例会大量发生。”

  曾经参与《物权法》立法讨论的知名法学家、清华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副教授申卫星博士充分肯定了芙蓉区法院这起案件的重要意义,他认为,在这起全国头例运用《物权法》判决的民事案件中,法官很好地理解了物权法的精神,充分贯彻了该法对物权的保护原则和物权效力原则。

  申卫星解释说,本案中,被告对房屋的占有已经构成“无权占有”,因此应当返还房屋,将这种占有所产生的孳息或者其他收益赔偿给所有权人。“该案虽然简单,但放在物权保护的高度来看,其意义非常重大。”申卫星说。

  作为《物权法》多年以来的倡导者和主要起草人之一,王利明教授也呼吁社会各界认真遵守和执行《物权法》的规定。在这位法学家的心目中,物权法一如他为《法制周报》读者题词的精神——“物权神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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