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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私制购房合同 “变脸”敛财的大秘密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923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陈雀芳呆立在马路中间,眼睛始终盯着对面的楼盘,口中念念有词:“那是我的房子,我的房子……”纵然身边车流险急,她仍在恍惚中迈开了脚步,幸亏有人一把拉住了她……

61岁的陈雀芳是福建省宁德市“信达豪庭”的“准业主”,购房期间遭遇的打击已折磨得她心力交瘁;而与她同样备受折磨的,还有另外100多户。

房未盖好先收钱,期房当现房卖

2003年6月,陈雀芳决定购购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信达公司”)开发的信达豪庭的B栋一套三室两厅。签了认购意向书后,她还交了1万元定金,“售楼小姐说头付5万多元,剩下的每月银行按揭864元”。

意向书上标明:购房者在收到发展商的通知后15天内,必须“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交清30%头付款”,“房屋预计交付时间为2004年6月30日”。

然而,直到今年1月底,陈雀芳才接到信达公司的收楼通知。当她到信达公司签预售合同时,却发现楼盘仍未完工,而合同中的有关内容也与意向书上所写的大相径庭:业主除了必须在签约时交清30%头付款外,还须在2005年4月1日前把本应按揭的60%房款也付清,两者相加,就是总房款的90%。

陈雀芳拒签合同,并质问对方为何不履行意向书上的承诺。自称“老板”的黄德明表示,这是公司董事会的决定,客户要么签这份合同,要么退房。他还说:“老太太,你那是购现房的规定,我这卖的是期房。”

购房合同私制,条款问题多多

记者采访中发现,在信达公司提供给购房者的预售合同上,本该由双方商定的许多条款都被该公司私自改动了:

在合同第8条中,该公司单方将房屋交付时间推迟到了2006年10月1日,比其在意向书中的承诺整整晚了两年零三个月。

而第15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中所写的“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较之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所规定的90天,足足延长了9个月。

另外,《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里明文规定“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而当购主们拿着该合同去房管部门鉴定时却发现,这份印着“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监制”字样的合同,并没有统一编号,无法备案———它根本就是信达公司私制的合同。

当然,较受争议的还是第6条中有关在今年4月1日前必须交清90%房款的规定。

“这样的合同,让我们怎么签?”目前,除了已售完并办理了按揭的A栋业主外,信达豪庭的大部分购主都对这份预售合同提出了强烈质疑。

“12层的房子,只盖好5层,就要我们交清90%房款。”购主张先生情绪激动,“这哪里是卖楼,分明是抢钱嘛!”

3月11日,记者随购主们来到信达公司售楼部“讨说法”。一位姓戴的经理表示,这是公司股东会议定下来的,他们只是执行。对于上述合同没有正式编号,无法在房管部门备案一事,该经理予以否认,但又不能给出合理解释。

房屋乱改结构,业主哭笑不得

令购主们感到气愤的,不仅是这样一份“霸王合同”,还有信达公司擅自更改房屋结构的行为。

记者从信达公司内部拿到的资料显示,信达豪庭的房屋结构在施建过程中改动极大。例如,B栋1-12楼的07号房,在预售价格表上清楚标明“建筑面积”是118.3平方米,但其在认购意向书签订之后制作的一份楼盘面积表中却变成了“预测建筑面积”88.96平方米,相差竟有30平方米,比例高达25%。

业主陈玲签意向书认购的一套三室一厅,在她完全不知情之下“缩水”为两室一厅,令她哭笑不得,“这样的房子你还得购,因为其他楼盘的房价都已涨得吓人”。

相比之下,另一位业主陈圣宝则遭遇了“幸福的烦恼”———他本来购的是80多平方米的房子,可签合同时突然多出了十几平方米,这给下岗几年经济拮据的他带来了意想不到的烦恼。

“没办法,现在只有找亲戚朋友借借凑凑呗。不过,这总比面积变小好一点。呵呵。”陈圣宝自我开解说他已比其他业主“幸运”得多了。

而C栋的一位业主更是遭遇了“天大的幸福”———他拿到手的房子居然多出了近50平方米!当然,为了凑齐因此超出预算的五六万元房款,他可费了不少力。

法规有空可钻,制度有待改革

信达豪庭的购房者们认为,信达公司的作为背后隐藏的是利益玄机。

据调查,信达豪庭施工建设的这两年间,宁德市的房价普遍都上涨了800-1000元/平方米。

“信达公司如果违约的话,根据认购意向书的约定,即使按定金的200%支付违约金,它每套房也只损失1万元;但如果我们被逼得退了房,它就能将这些房子按现在的价格出售,那一套可要赚十几万元啊。”购主们如此分析信达公司预售合同突然“变脸”的动机。

“要是这里的房子没有了,我们现在根本无法按原来的价钱购到这样的房子。”他们告诉记者。

“我们不要它的钱,我们就想要回自己的房子!”这些“准业主”表示,如果信达公司不能满足他们的要求,他们将诉诸法律解决。

然而,在广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委员会主任许奋飞看来,这些购主的诉讼前景并不像他们想象的那样乐观。

许奋飞告诉记者,认购意向书只具有“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保证双方按照约定的商业条件进行交易。而如果双方未按约定条件交易,其中的违约方要承担的赔偿额度也只是法定担保金(本案中为“定金”)的200%。也就是说,信达公司若不执行认购意向书,而将房屋他售的话,其要赔给每位购主的违约金较高就是2万元。

“目前来看,我们只能说,信达公司更改了约定交易的商业条件,至于这是否构成违约,还要由当地法院来裁定。”许律师说,“何况,如果购主要告信达公司违约,应该在接到该公司签约通知的15天内向法院起诉。”

对于购主们要求信达公司执行认购意向书将房子卖给他们的愿望,许奋飞认为实现的可能“非常渺茫”,“这要看法庭的裁决,但法官很可能较终只是判信达公司违约而已。”

“出现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在于业消费者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许律师说,“购房是老百姓一生中的大事,一般都是的一笔支出。因此,慎重起见,较好能在法律服务机构的协助下与房地产商签订购房合同,起码事先也要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按目前的购房制度,房地产购卖中从合同制定、备案到房产证办理的全部流程都是由卖方来完成的,购方几乎完全不知情。许律师指出,这就大大增加了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可能性,像发展商一房多卖、重复抵押等现象,就是突出的例证。因此他主张改革这样的购房制度,“实际上,上述程序应该由购方自己去完成”。     (作者:骆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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