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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半“维权主任”遭罢免 强硬维权被责“越权”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746 次
●人物:业委会原主任吕世杰,43岁,现为中国企业发展研究主任。担任业委会主任两年半
●社区:永泰园新,海淀区清河镇八达岭高速路清河桥东侧,有业主1221户
10月24日,在经过了14天罢免业委会主任的表决公示期后,海淀区永泰园新社区闹得沸沸扬扬的“业委会主任越权”事件暂时告一段落。14天前,该社区业主大会以537票同意、26票反对、164票弃权通过罢免业委会原主任吕世杰的业委会成员资格。现任业委会秘书称,公示期里,未接到任何业主或相关人员正式提出的口头或书面的异议或相关报告。公示结束后,将该决议至小区办备案。
事件当事人———业委会原主任吕世杰其实早在今年6月就辞去业委会主任一职。他曾是小区的“维权专业”。
自2004年起,永泰园社区的部分业主在他的带领下,就小区停车位、幼儿园等问题与开发商进行过多次斗争。可后来,吕世杰的一些做法却换来了小区业主的不满,被指“越权”。与美丽园小区业委会主任雷霞的命运不同,当与大部分业主的矛盾激化后,他不得不黯然下课。
■物业出租
“业委会部分委员变质了,我很痛心”
新京报:你何时做业委会主任的?
吕世杰(以下简称吕):我是2004年3月18日当选业委会主任的,同年4月14日正式在海淀区小区办备案,到今年6月份辞职,一共两年半的时间。
新京报:为何辞去业委会主任?
吕:我感到很痛心,觉得业委会部分委员变质了。当事情做完后,可能里面有些瑕疵,他们就否认自己的参与,较根本的是他们不敢承担责任,把一切问题推卸给我一人。既然我无力把业委会重新整合,不如主动退出。
新京报:你指的是业委会请某公司进驻小区赶走开发商占据楼层的事吧?
吕:是的。去年9月,业委会表决收回属于业主的公用部分物业,我提出的方式是请某个公司进驻公用部分,以给公司出租的方式,让公司赶走开发商,收回31层和地下一层。
新京报:结果却只收回了两间房,又多出了32层、33层也被该公司租了去?
吕:当时签合同时,不知道这房子还有32和33层,房产证上写的是楼高30层,我只知道开发商非法多建了一层有31层,租赁合同上写的就是“31层以上部分”没想到该公司把空置的32、33层也占用了。
此外,合同没有约定你要收回多少程度才能使用,当时我以为,该公司能收回多少才能用多少,所以是没有问题,也是不需要约定的。
新京报:但租赁合同上只有你一个人的名字和业委会的签章,业主称此是你擅自用公章,你怎么解释?
吕:去年业委会表决收回公用部分时,我说是通过“出租”的方式收回,但没有达成一致,就决定“具体收回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再定”。召开届第三次业主大会时,也表决同意授权业委会收回地下一层自行车库和31层。
这一切在业委会内部都是公开的。有人同意这个做法,有人没发表意见,有人反对。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了,我作为业委会负责人,在租赁合同上签了字,当时五个委员都在场。出现这样的局面,原因是该公司的不规范操作,现在被说成了是我出租的。
■新物业
“五个委员都签了字,不是我一个人招来的”
新京报:业主指责你的另一个事,说新物业是你一个人招来的?
吕:永泰园上一家物业是科住物业,由于暖气、物业费等问题亏损,所以提出要撤离。但小区大部分业主希望科住留下,我也尝试过挽留,但对方去意已决,甚至明确提出即便承担违约金的情况下也要在4月底前撤出,后来他们表示可以坚持到5月底。在如此紧张的时间内,业委会是等待小区物业管理真空状态后向物业公司索赔3万元违约金呢,还是主动积极选聘新的物业公司?当时有委员提出较好出现真空状态,那样政府就会出面干涉,我不赞同。
于是,5月14日召开了届第四次业主大会,讨论是否同意招聘新物业,大多数业主表示同意。此后,就开始了新物业的选择,有17家找上门,经过选择后以邀标的方式选择了博宇嘉物业,但供暖问题未达成一致,因为博宇嘉也不愿意按照原先的供暖费来收取,这样收会亏本。所以,这个问题就留到了现在。
这个过程是有业委会决议文件的,上面五个委员都签了字,还有现场照片,不是我一个人招进来的。在选聘该物业的时候,大部分委员都参加了较终的过程,当时并没有人提出异议。
■越权
“我的工作方式比较强硬”
新京报:如今有不少业主指责你当业委会主任时越权,你承认吗?
吕:我不承认,不存在这个问题。因为任何事情包括更换物业和收回公建部分的决定都是事先召开过业主大会的,授权业委会来做这件事,业委会主任又是按照业委会的决议来行事的,不是个人能决定的。
新京报:你有没有反思过,为什么会那么多业主及业委会成员反对你?
吕:在业委会里,是在做公益事业,但别有用心的业主不这么看,尤其是开发商的业主,他们以为我从中拿了好处,“没有好处谁会当主任?”这是他们一贯的逻辑。
我做业委会主任期间,触犯了一些业主的利益。比如,赶走较早的泰华物业(开发商的物业公司,开发商也是业主),而一部分购房的业主是开发商的关系户,他们对此不满。另外,还有一部分业主反对我是因为不清楚事实。
至于业委会成员,是因为我的工作方式比较强硬,加上他们对我的工作思路有不同的意见,产生了分歧。
■罢免
“辞职后,其实我解脱了”
新京报:对业主提出罢免你,你提出异议了吗?
吕:提出了,我的律师已经发函了。他们居然张贴公告说并没有业主提出异议,称业主大会生效。
头先,6月份我已提出辞职,现在9月份,就不应该再搞罢免。
其次,有246户业主联名要求罢免我,但我没看到原票,我多次当面提出察看,他们说我是当事人,无权察看,其他人要求察看,又说业主怕打击报复。后来他们拿出的是居委会证明,但居委会有没有公证权呢?
其实,我应该感谢离开业委会主任一职,这样我就解脱了,可以踏实做自己的事。两年多来,为了小区的建设,我放弃很多挣钱的机会,基本上是在吃老本。
新京报:现在你怎么看业委会主任这个职务?
吕:我以前认为,业委会是能够依照物业管理条例和小区办的规定,做好小区的各项工作。现在做了后,发现其实是一个很尴尬的角色,没有权、钱,总有不满意的人在指责,甚至挑起事端。
在相关法律和《物权法》出台前,要做好主任的每一项工作,让大家都满意是不可能的事。当大多数业主在忙于其他事情,无暇顾及小区公共事情的时候,主任一职就非常重要,必须发挥主导作用。但现实是这样,你什么都不做,你就不会有毛病,只要你去做,总会有说辞,做对了应该的,做错了可就不得了。
新京报:你打算下一步怎么办?
吕:可能起诉他们的程序不合法。还有,目前小区现在面临暖气和地面停车问题没有解决,我等事态的发展吧,如果他们能为广大业主办事情做好事,我还是积极支持他们的,如果他们走相反的路,我相信全体业主也不会答应。
■业主质疑
质疑1 私用公章,出租32、33层
该小区地下一层和地上31层长年被开发商出租给社会人员,影响了小区业主的生活,业主们希望收回使用权,同意授权业委会来执行。2005年9月24日,业委会通过了“收回属于业主公用部分使用权的意见”,但写明了“具体回收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再定”。大多数业主称,吕世杰和某公司签订了租赁协议,将地下一层及31层以上部分出租给该公司,造成现在32、33层被占用。
一名业委会成员表示,他并不知道吕把这几层出租了,吕签订租赁协议没有经过业委会的同意,属于擅用公章,明显越权。多名业主也表示,出租后没有向业主公示,直到今年6月才有业主才发现这一问题。
质疑2 独自招来博宇嘉物业
今年4月,前物业公司科住物业提出由于亏损要撤离该小区。于是,业委会以邀标的方式招来了博宇嘉物业。
其中,一部分业主不同意科住撤离,认为只要不和科住签字解约,科住就不会走。一位业主称,当时在是否同意更换物业的投票中,只有赞同和反对选项,没有弃权一项。另外,还规定了7天内不交选票结果视为赞同。
这样做很不妥当,导致了较后同意票多,但实际上是不是大部分业主都愿意换物业呢?因此,对吕同意和科住解约产生质疑。
一位业委会成员表示,博宇嘉物业是吕世杰自己谈的,谈了一段时间后才和其他成员沟通,较后就定了这一家。
■专家分析
业委会主任行使公权力要谨慎
——舒可心 公共政策研究专家
业委会主任作为公权力的执行人,从法理上看,需要向业主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错误。吕世杰先生既然被业主质疑,就应该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越权。他是对是错,要么当事人自己承认,要么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其选举机构)通过法定程序形成决议,或者法院的判决。而我们一般所说的对错,实际上应该说为“涉嫌”。至于有反对业委会、业委会主任的声音,这很正常,业委会主任只能追求业委会工作是遵守法律和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通过的业主大会决议,即多数人的选择。
关于32、33层出租,租赁协议上是吕世杰先生签的字,盖了业委会公章,而公章当时又在他手里。虽然有可能像他所说的那样,大部分委员都对出租行为知情且支持,但没有留下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是业委会会议的一个决议,这是不懂得以什么形式来行使公权力的一个表现。
关于邀标聘请物业公司,关键要看业主大会的决议是如何写的,是授权业委会来挑选后告知业主再投票选出,还是授权业委会较终选出。如果是前者,业委会就不能自己定物业管理公司。既然业委会决议上有多个委员的签字,肯定能证明这是业委会合议的结果。不过,从物业管理公司角度看,它持有加盖业委会公章的合同进驻,行为本身是合法的。
目前,人们对公权力的参与意识差,而公权力的行使者又经常自持决策者,所以在一些小区内,业委会、业委会主任可能是好意但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事情才屡屡发生。由于这些活动本身违反规则,被业主怀疑其动机和过程也是非常自然的。
现在永泰园小区的事件,业主提出罢免吕世杰主任,也许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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