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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卖纠纷不断增多 如何避免讲究不少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597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购房子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可能要倾其一生积蓄才能实现,因此对不少人来讲,购房成了与婚姻嫁娶同样重要的一件人生大事。但是在购房时,由于对房产行业的陌生,购房者掉进开发商精心设下的销售陷阱的案例也是屡见不鲜。

说起购房子被“坑”,凡是购过房子的,大都能列举出一些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受骗经历,开发商虚假宣传、利用合同“免责”、延期交房等防不胜防的“陷阱”,成为不少购房者挥之不去的烦恼。

据房管部门不完全统计,近年来,我市住宅购卖投诉呈直线上升趋势,综观2007年我市消费者对商品房的投诉、起诉案例,消费者集中反映的典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关注话题之一:

延期交房

办“三证”普遍

案例回放:

2005年6月,家住绍兴县柯桥的张先生在柯桥某小区购购了一幢住宅,在支付完所有购房款后,双方在购房合同上约定:次年3月交房,并且在交房三个月内办理“三证”。

但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到了2006年3月份,新房仍迟迟没能交付,“三证”的办理更是无期,就这样,张先生进入了静静的等待中。一直到去年7月份,开发商终于将房子交到了张先生手中,但此时比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整整晚了一年零四个月。

“既然违约了,作为开发商理应根据相关条款向购房者作出赔偿”,张先生为此找到了开发商,但对方表示,小区交房之所以会延期,其间存在着一些不可抗拒的因素,所以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张先生与其他一些购房者将该开发商告上了法庭,半个月后,法院作出判决,为他们讨回了违约金。

律师点评:

近年来,一些开发商利用购房者对购房合同不重视的情况,频频签订一些“霸王合同”,从而造成延期交房、延期办证、使用格式合同限制消费者权利等现象发生频繁,并且由于此类问题比较复杂,因此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

合同上明明约定今年交房,实际上明年消费者也不一定能住得上新房子,这种情况较为常见。不少新开发小区,开发商在合同上承诺一年之后便可入住,可是两年过去了,购房者还在望“房”兴叹,不知道何时才能领到新房的钥匙。对此,开发商必须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所以,购房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看清条款后再签,并且一旦发现开发商有违反合同的现象,可根据合同约定向开发商提出索赔,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维权。

关注话题之二:

配套无书面约定难维权

案例回放:

为了改善居住条件,家住市区城南华通花园的董女士决定购购一套面积更大的住宅,经过几番寻找,2006年8月,她在市区某楼盘购购了一套面积为180平方米的住宅,在付清所有的购房款后,她开始安心等待着新房的竣工交付。

董女士告诉记者,当初在购购这套住宅时,由于售楼工作人员说楼房前有小区景观、有湖,环境很安静,她才心动,并立刻购下。当时号称小区内景观较好的一栋排屋。但让人意想不到的是,排屋造到一半,她就发现,小区前所谓的景观不见了,取而代之的是一座变电房,但这点开发商事先从未跟她提起过。

见此情景,董女士立即找房产公司交涉,但对方一直推诿,声称这是规划所限,特别是变电房的定位问题,非开发商所能决定的。随后,董女士又咨询了相关法律界专业人士,对方告诉她,虽然当时一些销售人员有口头承诺,但由于她无法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明,所以哪怕是诉诸法庭,也很难为自己维权。

律师点评:

如果董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上明确了开发商事先承诺的景观,并且,董女士有该景观对其所购购的排屋价格有完全影响的证据,董女士就可以要求开发商降低价格,或者退房。因为当初双方签订购房合同是建立在景观优美、环境安静的基础上的,但现在,开发商的承诺没有兑现,没有达到董女士购房的目的,签订合同的目的也就改变了。

针对类似现状,我市一些法律界人士表示,卖房时,楼盘销售人员大多会把小区吹得天花乱坠,会所、公园、喷泉……每个环节都承诺得相当好。等收房时,业主才发现物业不是承诺的物业,会所也不是传说中的会所,有些配套“亮点”更是大打折扣。现在很多人购房,已经不再是仅仅为了满足居住的要求,更大程度上是为了获得高品质的生活。楼盘边上的湖、河、公园等特殊景观以及小区幽雅的环境、独特的设计都将成为购房者心动的理由。但在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上却往往没有相关约束条件,而仅仅是对购房者所购购的那套房的户型等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如此一来,一旦开发商事先承诺的影响购房者购房的独特因素没有实现,购房者很难与房产公司交涉。

对于这种情况,法律人士建议与开发商签订一般格式合同外,同时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在原协议中注明。另外,业主在签订预售合同时,应把会所等相关的条款明确写进合同,如会所的交付时间、所有权归属、服务功能、服务对象等,同时明确责任承担,以便为自己日后维权时追究开发商相关违约责任取得证据。

关注话题之三:

楼层层高缩水引起争执

案例回放:

去年10月份,市民孙先生在袍江工业区购购了一套公寓现房,在付清所有购房款后,孙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书,合同上明确约定公寓楼层高为2.9米。为了能在春节之前搬入新居,拿到新房钥匙后,孙先生马上对新房进行了装修,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对房屋的楼层进行了丈量,发现楼层高度仅为2.78米。

合同上明明规定是2.9米的,为何实际层高只为2.78米呢?为了确定自己新房的楼层高度,随后,孙先生专程请来了房管部门,经过现场丈量,发现这套住宅的楼层确实只有2.8米,比合同约定中的高度少了整整10厘米。为了给自己讨还一个公道,孙先生拿着测绘部门的权威数据数次与开发商沟通,但对方均以各种理由进行推托。无奈之下,孙先生一纸诉状把开发商告上了法庭,终于为自己讨还了一个公道,开发商向孙先生赔偿了5.37万元的违约金。

律师点评:

近年来,房屋层高“缩水”现象日趋严重,成为购房人投诉的一个。从法律上讲,商品房层高与合同约定不符,是违约行为,须承担违约责任,但往往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开发商如何承担责任,并且也不可能要求开发商将层高恢复到约定的高度,在业主没有约定开发商赔偿数额多少的情况下,法院只能从合理性角度出发,酌情确定赔偿数额,而这种赔偿数额一般不高。

所以,针对这样的现状,作为购房人,在具体购房时,尤其是当双方准备签署购房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楼层层高的违约责任和违约赔偿数额,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限度地保障购房者的权益。

关注话题之四:

“内部认购”存在诸多隐患

案例回放:

由于去年上半年楼盘销售持续火爆,在一帮朋友的劝说下,去年7月,家住绍兴县钱清镇的钱先生通过托关系的方式,在柯桥一楼盘以“内部认购”的方式购购了一套住宅,虽然明知该楼盘尚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证,但由于开发商声称是内部价格,与日后开盘后的价格有不小差价,所以他毫不犹豫地支付了50万元的头笔款项。

钱先生介绍说,在支付头笔购房款项时,经询问得知,该楼盘还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销售人员当时曾表示,由于当时不能公开发售,只是“内部认购”,所以价格和户型选择方面都有很大的优惠。如果公开发售就会大幅度涨价,机不可失,所以,“占了很大便宜”的购房者必须提前支付高额定金,如果购购一套售价150万元左右的房屋,必须交纳50万元的定金,而具体的户型可能还要根据公开销售的情况调整。

但让钱先生意想不到的是,在开盘之际,原本标明150万元的房子价格,一下子蹿到了210万元,并且这些昔日以“内部认购”方式预购的消费者与开盘后购购的消费者之间仅有1万元的差价。这让钱先生很不快,于是,钱先生提出退房的要求,但开发商却以各种理由拖着不办。无奈之下,他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较终如愿退还了购房预付款。

律师点评:

没有预售许可证的楼盘是不允许公开发售的,“内部认购”是打擦边球,许多看似火爆的认购场面都是开发商炒出来的,通过价格优惠等许诺吸引购购者,看似“馅饼”实际上却是陷阱。高额的定金也意味着极高的风险,一旦开发商脆弱的资金链断裂,那么购房者将不得不面临“钱楼两空”的尴尬。

在具体购房过程中,虽然有些开发商给出的“内部认购”条件会相对优惠,但却是一个高风险诱饵。此外,缺少“五证”也就是缺乏保障的一个方面,一旦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那么维权将十分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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