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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购房,父母的出资该如何认定性质?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498 次
面对当今居高不下的房价,不少年轻夫妻在购房时,父母都会给予一定的支持,比较常见的方法是:头付款由年轻夫妻一方或双方的父母资助,银行按揭由小夫妻自行归还,房屋产权登记在小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
如果几年后夫妻离婚了,资助房款的父母是否有权要回房款呢?
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较高院的解释”)第22条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与,但父母明确表示与一方的除外。”
上海市高端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较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以下简称“上海高院的解答”)对该解释作出了更为具体详尽的解答:“我们认为,条文中的“应当认定”是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与。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当然,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与的推定。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购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
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5条:“与合同是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人,受人表示接受与的合同。”
由此可见,我国在审理婚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将婚后子女购房时父母的出资,以认定与为普遍原则(不需要特别的证据),认定借贷为例外(由主张是借贷关系的一方举证,且证据的形成应当是在离婚诉讼前而非离婚诉讼中);以认定为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与为普遍原则,认定为对子女一方的与为例外(需要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或有其他明确的意思表示)。
笔者认为虽然“上海高院的解答”比“较高院的解释”更加具体和具有可操作性,但是其仍然无法脱离“没有其他证据,就认定为是与”的原则,该处理原则显然与我国《合同法》中关于与的规定不相一致,也不利于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众所周知,我们中国人非常注重情面,亲人之间的经济往来,即使大家都心知肚明是借贷关系,也不一定会写借条。以现在的房价而言,老年人在子女购房时的资助往往都是上万甚至几十万,这可能是他们一辈子的心血,而当小辈的婚姻解体时,由于拿不出当时写的借条,这些老人们不但要承受精神上的痛苦,还很可能蒙受经济上的巨大损失!
但是,鉴于目前的司法解释就是如此的规定,因此,奉劝善良的老人们,在拿出巨资帮助儿辈时,除非你已经确定自己是将该款项与给子女或及其配偶,否则,请务必要求子女及其配偶出具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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