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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愿作住房保障试验田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632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当很多城市开始学习“逐级审核多次公示”的“厦门蓝本”时,厦门市已经实现了“五审两监督两公示”的新模式;当《住房保障法》还处在酝酿准备阶段时,《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呱呱坠地。作为特区,厦门市的经济发展快人一步,而厦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金点子”,似乎也总是快人一步。在保障性住房制度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中,厦门市一次次站在全国的前列,充当了“试验田”。

法制化工作迈出重大一步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已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全国部社会保障性住房地方法规,《条例》从立法上强调解决居民的住房困难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并涉及保障性住房的规划与建设、申请与分配、售价与租金、使用管理、退出和法律责任等多项内容。《条例》的施行,使厦门市住房保障制度迈出了由建立到健全的重要一步。

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保障性住房处处长王朝晖介绍,厦门市从2006年开始实施社会保障性住房政策工作以来,先后制定出台了20多个管理规范及操作办法,为《条例》的出台提供了依据和基础。但是,保障工作仍然存在很多局限和不足,如涉及范围广、牵扯单位多、覆盖人群数量大,而且关于退出机制和惩罚措施也一直缺乏法律依据。

实践也证明,仅靠政策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是不够的,人们期望住房保障制度能上升到立法的高度。目前,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已经基本建立,但是如果要健全,政策法制化与规范化就成为一个重要的环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2009年工作内容就包含了《住房保障法》的调研与起草工作。

王朝晖说,从2008年开始,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开始进入分配和入住阶段。因此,如何有效防止骗租、骗购现象和转租牟利行为,加大对违规者的处罚力度,成为厦门市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条例》的出台不仅为管理与处罚提供了依据,也是对厦门市近年来住房保障工作的一种总结和肯定。”厦门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郭晓芳说。

郭晓芳认为,《条例》头先强调了政府的责任,确立了政府的主导地位;其次在保障对象上体现了全覆盖、多层次、多元化的立法思路,并规范了社会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资金使用等环节,对住房的分配和使用都做出了相应的规范。

头次出现“罚款”

骗购骗租的违规成本为零——这是各地保障住房工作中遇到的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条例》的一个特色是头次在保障性住房相关法律法规中出现“罚款”,将对骗取保障优惠的行为予以严惩,增加了违规成本。《条例》规定,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时或者在轮候期间,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及其变化的,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资产)和住房条件骗取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收回房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社会保障性住房,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用途,损毁、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收回房屋,并对相关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非低收入无房户也受保障

厦门市认为,市民都应该享受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成果,但只要在住房保障的问题上划分档次、制定收入标准,就难以实现真正意义的“全覆盖”,从而出现“夹心层”。

为此,厦门市向无经济能力购购经济适用房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出租的保障性租赁房,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政府根据不同家庭收入标准给予不同租金补助的住房。

由于厦门市人口总数相对较少,财政收入较高,保障住房工作开展较早,因此厦门市又头先提出“保障性商品房”的概念,将非低收入无住房家庭纳入社会保障性住房体系,通过价格调节实现对该群体的适度保障。此外,厦门市还为刚参加工作的公务人员提供了过渡性租赁住房,为亟须的人才提供了人才住房。

目前,由廉租住房、保障性租赁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性商品房为构架组成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体系,使厦门市基本实现了覆盖全体市民、分层次保障的目标。“所有社会保障性住房只有45平方米、60平方米、70平方米3种小户型,仅可以保障较基本的住房需求,加上严格的退出机制,所以投资性购房几乎是不可能的。”王朝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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