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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毁约购房成被告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689 次
2006年5月3日,赵女士和吴先生通过上海博邦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签订 《房地产购卖居间协议》,约定吴先生将其所有的位于本市眉州路135弄15号703室房屋出售给赵女士。当日,赵女士支付定金人民币5万元给被告。2006年7月2日,双方签订正式的《上海市房地产购卖合同》,当日赵女士按合同约定支付头付26万元(含5万元定金);由于赵女士系以动拆款来支付笔款项,双方约定6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同时支付剩余房款。
2007年5月29日,由于该笔动迁款未能到位,赵女士与吴先生经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但未约定具体履行期限;同年10月2日,双方又见面口头约定2007年11月30日之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同时购方支付剩余房款,此次口头约定有录像为证。
而此时房价已由签约时的85万元涨到一百多万元,2007年11月2日赵女士收到吴先生2007年11月1日发出的解约通知书,吴先生称因赵女士未按2006年7月2日签订的房屋购卖合同支付房屋余款而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赵女士承担违约责任。
2007年11月2日吴先生又发出催告函,通知赵女士2007年11月12日之前支付合同余款否则合同即告解除;之后赵女士先后于2007年11月9日、10日联系吴先生商谈继续履行合同事宜,但均遭吴先生回避,后赵女士得知吴先生已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并正在办理过户,房价105万元。然而2007年11月9日吴先生却再次发出催告函,通知赵女士2007年11月19日之前支付合同余款否则合同即告解除。2007年11月10日赵女士书面通知吴先生要求支付余款并办理过户手续,吴先生仍置之不理。吴先生一面催促赵女士支付余款,一面回避与赵女士见面。
赵女士不得已于2007年11月13日在杨浦分局大桥派出所报案。2007年11月15日赵女士再次给吴先生发出履约通知函,通知吴先生于2007年11月19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届时赵女士将按合同支付余款。中介公司上海锐丰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原上海博邦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也于2007年11月16日致函吴先生,通知吴先生于2007年11月19日与原告办理产权过户,否则将按合同追究吴先生违约责任,但吴先生至今仍无回音。于是当日赵女士将余款公证提存。
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展表示,依据以上事实,原告赵女士与被告吴先生之间的购卖合同仍然有效,按照双方约定原告并未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而被告一面催告原告履行合同一面又避而不见,导致合同不能及时履行,应该由被告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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