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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十月实施 已购地面车位归属纠纷凸显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572 次
记者调查:车位纠纷近期扎堆
较近,因为车位的问题,让家住某小区的李先生感到困扰。“三年前我购这房子的同时,还在销售人员的鼓动下购了地面车位,本想着一劳永逸,谁想到《物权法》说地面停车位应该权属业主共同所有,那我以前与开发商签署的50年的车位购卖合同是不是属于无效的?如果是无效合同,我能否追回损失呢?还有,合同作废后,我今后停车是不是就得打游击了?如果我想找一个固定停车位,该找谁去办理?费用怎么交……”
这个问题同样困扰着许多业主。《物权法》出台前,由于对小区车位、车库所有权的归属不明确,致使许多开发商有机可乘,在小区的房屋出售之后,又将本应属于业主的车位再度出售牟利;有的开发商将车位高价出售给小区以外的人;有的小区没有车位或者车位严重不足,业主只能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作为车位……这些都曾引起不少纠纷。
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4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头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这意味着,今后开发商将不能再对这些属于小区业主共有的空间进行占有或用它们来牟利,否则,有关部门可对这种行为给予处理。《物权法》也让小区业主作为所有人的权利得到进一步的保护。
专家说法:地面车位不允许出售
广大(北京)律师事务所庄清忠律师认为,地面车位属于临时性质且没有交纳土地出让金,所以根本不允许出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地上停车位只能租赁不能出售,以购卖合同代替租赁合同的无效。而且按照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不能超过20年。已经购购车位的业主可申请购卖合同无效,请求开发商退还全部款项。如果车位租赁或者销售给非本小区的居民,业委会可以与其共同协商解决。业委会也可以以不当得利要求开发商返还费用。
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兵认为,关于公摊面积和车位等问题,《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也有类似规定,只是不太明确,因为信息不对称等诸多因素,所以给了开发商以可乘之机。《物权法》只是将这些元素整合起来,更加明确了业主的权利问题。关于地面车位的收费标准和权益,秦兵律师认为,地面车位租赁收费标准应按市场价值来协商,停车位的收益应归全体业主,此事应由小区业委会来牵头办理。
较后,秦兵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投资车位需慎重。业主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购卖合同时应先明确车位、车库权属,然后再对于具体使用问题做进一步的约定。如果对此有疑问,可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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