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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车位拒付钱还告他人侵权 不讲诚信败诉支付停车诉讼费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628 次
施健(化名)是上海市国权后路上一个小区的居民,他2004年5月1日起从房产公司手中租赁了所在小区的地下车库26号车位进行停车,租赁期限截止到2004年10月31日。在租赁期结束后,施健还一直使用该车位。2004年11月19日,房产公司将该车位就出售给了该小区另外的居民吴先生。之后,吴先生就要求施健迁出该车位,可是经多次要求,施健却不迁出。今年1月10日,吴先生将施健起诉到法院,要求施健迁出车位,并支付停车费。
到了法院,施健却一口咬定,他已经早在二、三个月前就另行租用了车位,并没有占用过吴先生的车位。除了不承认他占用过车位,他还不承认吴先生是这个车位的主人。在吴先生起诉后,今年的1月24日,他立刻也向法院起诉,他认为房产公司出卖车位侵犯他的优先购购权,要求法院确认房产公司和吴先生之间的购卖车位的合同无效。
针对施健提起的优先购购权,受理案件的法官也感觉很诧异,施健租赁车位的期在2004年10月就已经结束了,可房产公司和吴先生的车位购卖行为发生在11月,此时优先购购权早已消失,施健怎么还要求法院确认呢?经过法官的耐心的法律释明,今年3月,施健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也准予撤诉。尽管撤诉,施健还是为此付出1855元的诉讼费。
这个案件结束后,法院继续处理施健和吴先生之间的案件。此时,施健已经迁出了车位。大量的事实证明,从 2004年11月19日至2005年3月下旬石先生的车一直停泊在停车库的26号车位上,可在法庭上,施健就是不承认之前自己曾经占用过该车位,更不愿意支付停车费。面对施健的不讲诚信, 法院按照事实作出依法判决,施健支付原告车位使用费人民币1400元,案件受理费66元,由施健负担。这样,一个车位引出的两个案子才算了结。
法官点评:这两个案子的标的看起来很小,只是一个车位,但是却反映了当前社会两个典型的问题,一个是诚信意识问题。法院很多案件都是因为一些类如当事人的不讲诚信引起的。比如本案的施健明明占用了他人的车位,却就是不承认也不付停车费,这就是不讲诚信的典型代表,这样的当事人,结果都是经过法院的判决,承担败诉责任。另一个问题就是如何依法维权。当事人要依法维权,其前提是必须先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可在法院的诉讼中,却存在许多当事人对权利的具体内容还认识清楚就盲目起诉,本案的施健也是这样的情况,他知道有所谓的优先购购权,但是却不知道优先购购权的具体内涵,结果起诉后什么也得不到,还要白白损失一笔诉讼费,所以通过法院维权也应当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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