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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广告许诺不兑现 你可以与发展商“较真”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1276 次
而第三种广告就完全不同,也是出问题较多的一种房地产广告。这些广告中往往标明了价格、位置、装修条件、物业管理条件、配套设施设备、的物品或优惠等。例如,我们生活中常见到的有“精装修”、“24公里热水”、“一梯四户”、“层高2.9米”、“国际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明年三月入住”等等。这些广告实际上已经构成了一种要约,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与“要约” 从前面的说明我们知道,一般的广告仅仅是一种要约邀请,但如果该广告确实就房屋质量、价格、位置或配套设施设备、物品等重要方面做出明确的说明,并且确实是这些方面对购房者较终作出购购决定起着极大作用,那么就可以认为其内容是具体确定的。这些广告内容都是针对购购其房屋的客户而言的,对客户而言,诚信地认为只要自己与发展商签订房屋购卖合同,并且双方没有其他改变广告内容的意思表示,发展商就应该受广告约束,按照广告中的承诺向客户交付房屋,或者向客户提供广告中提到的优惠和便利。而对于发展商而言,这也是确定无疑的。如果说这些广告完全对发展商没有约束力,那只能说明这种广告完全是蓄意的欺诈。 因此,《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就是说构成要约的广告在发布后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发布广告的发展商不能够轻易改变其广告许诺。比如,您是一位准备购房的客户,看到一个详细说明的广告很感兴趣,告知发展商,愿意按照广告条件来购购其房屋,这时候你的意思表示就是一种承诺。如果发展商没有声称其不再提供广告中的一种或几种条件,那么就意味着双方间已经确立了合同。即使这些广告内容没有被归为合同条款,也是双方间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都要遵守。广告的内容,主要对发展商有很强的约束力。 现实生活中,由于大量的广告内容没有被写在合同里,所以引发出很多问题。建议广大的购房者,较好将房地产广告中的一些具体、重要的条件明确写在购房合同中,确立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免将来出现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却苦于没有依据,这样将会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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