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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广告许诺不兑现如何追究责任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1368 次
目前房地产纠纷很多,其中许多购房者都说后悔听信了广告的宣传,实际的房屋和报刊广告相差甚多。那么,房屋广告究竟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发展商不能兑现广告中的许诺怎么办,购房者能依据广告内容追究他们的责任吗?
购二手房纠纷不断
二手房交易防诈处方
想让自家通暖气,还得为别人欠下的取暖费“埋单”。购了这样的二手房,真让人上火。据了解,近来,因欠取暖费引起的二手房交易纠纷正在逐渐增加,就此,记者采访了专业人士。如果不想被“忽悠”,在购二手房前,千万别忘了请业内人士给要购的房子把把脉。
欠不欠取暖费 口说无凭
症状:购二手房时,卖主一再保证不欠取暖费,也签了合同,等到交取暖费时才知道取暖费欠了好几年,要想通暖气,必须把欠费补齐。此时再找卖主理论,别说找不到人,就是找到人也要不来钱。
诊断:某房屋中介公司王经理介绍,目前,办理房屋产权证更名无需出示不欠取暖费的证明,这样方便了二手房交易,但因取暖费引发的纠纷也多起来,尤其是赶上卖房单位欠取暖费就更麻烦。如果打官司,为了几千元钱觉得不值,这种情况下,购方通常只能自认倒霉。
处方:王经理介绍,在付房款之前,应亲自到房屋的供暖单位仔细查询该房屋是否欠取暖费,如果不欠费,较好请供暖公司出具书面证明,保存备用。如果实在没有时间,也可以委托正规中介公司代为办理。
夫妻共有住房 都要签字
症状:张先生刚刚购了个位置不错的二手门面房,可没过多久,卖房人的媳妇就找上门来,说自己压根儿不知道这事。原来,丈夫背着妻子卖的房子还把房款花光了,把房子退回去又难以要回房款。
诊断:某律师事务所郭律师介绍,如果房子确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任何一方都没有单独处置的权利。这种情况下,购房人只能将房屋退回,而此时涉及的金额至少有数万元,多则十余万元甚至数十万元,要不回房款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真是费神费时又费钱。
处方:在购房之前,一定要弄清楚卖主的家庭状况,因为产权证上登记的房屋所有者不一定拥有全部产权,因此在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时,必须经过所有产权所有者的同意。
产权证不更名 不算过户
症状:由于出售未满两年的商品房要加收5.55%的税费,在购购这类房屋时,双方只签书面协议,再到公证处公证,等到购购该房屋满两年时再到鞍山市产权交易办理过户手续。
诊断:郭律师介绍,房屋属于不动产,我国法律对不动产实行所有权转让登记公示制度,因此,只签协议公证,不办理过户手续,房屋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
处方:郭律师建议,购购二手房必须尽快到房产部门办理更名手续,如果对相关手续不了解,可以咨询律师或正规中介机构,千万不要为了省小钱而流失了大钱。
产权证真假 现场查验
症状:购了二手房只私下签了合同,没办过户手续,交了房款,才发现卖房子的人是个假房主,出示的产权证也是假的。
诊断:如果遇到这种情况,购方必须将房屋返还给真正的房主,再找假房主讨要房款。但假房主一般提供的相关信息也是假的,想索赔往往困难重重。
处方:交房款之前一定要到房产部门查验产权证的真实性,如果通过中介购购,则要委托给正规的、有专业资质的房屋中介办理。
使用权交易 得单位同意
症状:购了公房使用权,可没有事先得到产权单位同意。
诊断:据了解,办理公房使用权转让手续时,必须经过房屋产权单位的同意。一旦未经产权单位同意就私下转让房屋使用权,双方的合同也成了一纸空文。
处方: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手续前,一定要事先了解房屋产权单位是谁和是否同意转让使用权,办手续时,较好有房屋产权单位的书面证明。
(杨琳 陈光明)
房产广告 法律意义上的三种类型
种,有些发展商将在广告中的某些许诺以购房者条款的形式写到正式的“购房合同”中,此后再谈这个问题时就已经不是在说广告,而是谈合同条款了,其法律效力是明确、有效的。但同时也有一些广告语不能或没有变成合同条款,我们所要讨论的就是这些广告。这些广告由于其内容的明确程度不同,性质也不同,基本上形成我们要说到的种、第三种类型,应当区别对待。
种类型的广告,其内容属发展商宣传所需的夸张性语言,其目的是为了引起注意、制造声势、氛围,并没有明确的指标,如“理想居所”、“居家头选之地”、“温馨家园”等词。这些广告仅仅构成了一种要约邀请,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什么是要约邀请呢?我国《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发展商发布上述广告,只为引起人们的注意。先进的目的是吸引广大的客户向自己打来电话——发出要约。至于究竟是不是“理想居所”或“居家头选之地”,完全由客户自己认识和决定,并不能构成发展商的确定许诺,所以发展商无须为此承担责任。
而第三种广告就完全不同,也是出问题较多的一种房地产广告。这些广告中往往标明了价格、位置、装修条件、物业管理条件、配套设施设备、的物品或优惠等。例如,我们生活中常见到的有“精装修”、“24公里热水”、“一梯四户”、“层高2.9米”、“国际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明年三月入住”等等。这些广告实际上已经构成了一种要约,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与“要约”
从前面的说明我们知道,一般的广告仅仅是一种要约邀请,但如果该广告确实就房屋质量、价格、位置或配套设施设备、物品等重要方面作出明确的说明,并且确实是这些方面对购房者较终作出购购决定起着极大作用,那么就可以认为其内容是具体确定的。这些广告内容都是针对购购其房屋的客户而言的,对客户而言,诚信地认为只要自己与发展商签订房屋购卖合同,并且双方没有其他改变广告内容的意思表示,发展商就应该受广告约束,按照广告中的承诺向客户交付房屋,或者向客户提供广告中提到的优惠和便利。而对于发展商而言,这也是确定无疑的。如果说这些广告完全对发展商没有约束力,那只能说明这种广告完全是蓄意的欺诈。
因此,我国《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就是说构成要约的广告在发布后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发布广告的发展商不能够轻易改变其广告许诺。比如,您是一位准备购房的客户,看到一个详细说明的广告很感兴趣,告知发展商,愿意按照广告条件来购购其房屋,这时候你的意思表示就是一种承诺。如果发展商没有声称其不再提供广告中的一种或几种条件,那么就意味着双方间已经确立了合同。即使这些广告内容没有被归为合同条款,也是双方间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都要遵守。广告的内容,主要对发展商有很强的约束力。
现实生活中,由于大量的广告内容没有被写在合同里,所以引发出很多问题。建议广大的购房者,较好将房地产广告中的一些具体、重要的条件明确写在购房合同中,确立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免将来出现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却苦于没有依据,这样将会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沙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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