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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已占用满20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778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洛宁县韦先生来电咨询:

  1980年我村通过抓阄的方式分配宅基地,同时规定3个月内不建房的将收回。我抓到了4号宅基地,而另一人韦某抓到了1号宅基地,他3个月内没有建房,村里就把他的1号宅基地收回了。我的4号宅基地上空有高压线,无法建房。我要求村里协调解决,村里将1号宅基地给我使用。1990年,他采用在个人建房用地清查登记表上盖假公章的方式,导致我县土地局把我居住多年的宅基地给他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请问,县土地局颁发该土地使用证是否有错?若有错误应该怎么纠正?

  答:若个人建房土地清查登记表中公章经查系假公章,则他系弄虚作假采用欺骗手段取得土地使用证,县土地局依据虚假的个人建房用地清查登记表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是错误的。我国《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土地已满20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你使用此宅基地已满20年,应视为该处宅基地合法使用人。你可以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调查处理,县国土局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由其下达处理决定。若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不服,你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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