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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主入不了户 婚事也被逼搁置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556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当时我们还出于好心,替她(原房主)考虑了小孩上学的问题,但结果钱付清了,她就违反约定…… ———二手房屋主张先生

  新购的二手楼,却挂着原房主的户口,两年前就在容桂上佳市购购了一套二手楼物业的张先生就遇到了这种被“鸠占鹊巢”的苦恼。他办妥了产权变更手续,原户主却迟迟不按合同约定迁走户口。因为不能入户,张先生的婚事也被迫搁置。

  如今怪事原户主卖完楼即“玩失踪”?

  “我们当时已在合同里约定了迁出的时间,但她却迟迟不迁出,而且一直联系不上她。”张先生说,自己在顺德工作了6年时间,2007年看中了容桂上佳市新有西路的一套物业,并与原房主签订了房产购卖合同。“户主的孩子当时好像还在上初三,考虑到她孩子就近上学的问题,我们也同意把她们迁走户口的时间定在2008年元旦前。”但自产权变更手续完成后,张先生就一直联系不上原房主董×芳。“一开始是打电话没人接,后来发现她已经换了号。”

  张先生和他的女朋友户口都属于一企业的集体户口名下,“现在她不迁走,我们就迁不进去,落不了户连结婚证也办不了了。”张先生既懊恼又无奈,“当时我们还出于好心,替她(原房主)考虑了小孩上学的问题,但结果钱付清了,她就违反约定……”在张先生提供的房地产购卖合同中,记者看到这份合同签订于2007年8月,双方约定“甲方必须定于2008年1月1日将户口迁出”,合同中显示“甲方”为董×芳,合同上有双方的签名和房产公司的盖章。

  为了找到原房主董×芳兑现约定,张先生根据自己所掌握的信息,先后到董的丈夫工作地、附近的学校、发会员宣传信息的超市查找,但其或已变换了工作地或不愿意配合,寻人计划皆无所获。

  当地居委会“我们也联系不上她!”

  张先生购的二手房位于容桂上佳市,记者联系到当地居委会。有关负责人杨先生表示,按照管理规定,一个地址没法上两家户口,尽管物业已经归张先生所有,但在户籍方面,只有等原户主董×芳迁出后,张先生才能迁入。他表示,此前已接受过张先生的咨询,并且提供了原房主董×芳的相关信息,尽力协助张先生联系上她。

  记者欲通过董×芳留下的联系电话联系上她本人,但杨先生表示查找起来比较困难,暂时提供不了。杨先生说,他们也很无奈,这种空挂户口现象,同样不利于居委会的户籍管理,“我们也想找到她,不过到现在还没有联系上”,他表示只能尽力去找到董×芳本人。

  户政部门无权强制迁走原户主

  原住户未迁走,新购房者能不能落户自己的二手房产?顺德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有关负责人谭秋君表示,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他们无权强制迁走原户主的户籍,较直接的办法是想办法让原户主迁走。据了解,原房主卖了二手房又不迁户口的这种现象并不少见,但解决起来却并不容易。谭秋君表示,户政部门曾多次通过媒体宣传,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消费者购房时要提高警惕,在缴纳房款时预先扣下户口迁移押金,等办妥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将押金归还。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也有个别居委会会将原户主的户口迁移至居委会的集体户口下,以解决此类问题的先例。不过,该负责人表示,这只是极为个别的情况。她建议,张先生可到房产公司查询原户主有无其他房产,如有其他房产,张先生可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要求将董的户口迁至该房产名下。

  律师意见对方已违约可要求经济赔偿

  张先生与董×芳既有合同约定,现董违约不迁户口,在法律上能否追究对方责任呢?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的梁律师表示,户口迁移属于行政行为,原户主虽然违约,但采取法律手段困难多多;一是法院通常只受理民事行为;二是若原户主不出现则变成无头案,三是即使法院受理了并且赢了官司,判决也可能遭遇执行难。

  他建议张先生如采取法律手段,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为由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判决获得经济补偿。

  2000年,上海市房管局、工商局在制定房地产购卖合同格式文本中,特意增加户口迁移条款范例,供当事人选择采用。

  泉州市2007年4月12日正式出台统一规定:购购二手房,前业主户口不迁出,而新业主需要迁入户口问题,新业主办理产权过户并已实际入住的,可在该房产所在地落户。如前业主未配合迁出或无法联系的,由该房产所在派出所将前业主整户统一移居至该派出所地址上,单独设立一户,由户籍民警统一管理。

  昆明市政府2008年1号文件《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规定:购房者迁入购购的合法房产后,要求在该址落户的,而该址内已落有他人户口的(指房产转让等情形),应当给予办理,并使用同样的住址、门牌。如果原房主不愿迁走,可在通知两次后,将原户迁出原址,由派出所设专户代管;如无法通知,可当场迁入代管户。

  (编辑:焦点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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