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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都花园”商品房缩水遭投诉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562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5月6日下午,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的周小姐向记者投诉,在购房合同里写的明明白白的条款,“尚都花园”的开发商竟说变就变了。原本约定为2.9米的房屋层高,实际只有2.6米。面对购房者的强烈质疑,自知理亏的开发商与周小姐达成补充协议,就不足的层高在7天内补偿周小姐一万余元。奇怪的是,这个“协议”达成以后一个月过去了,周小姐仍然没有拿到这笔补偿款。

  房子矮了30厘米

  2009年4月7日,是“尚都花园”交房的日子。这,对于周小姐来说,是一个有理由兴奋的日子。但事实上,这种兴奋感很快就被眼前所见到的一幕冲得无影无踪。

  收房当天,周小姐和家人打开房子的大门时,感觉房子很有压迫感。经测量,房屋的层高只有2.6米,与购房合同里约定的2.9米相差30厘米。

  此前,周小姐辗转长沙多个区、县,因为价格原因将目光锁定在星沙上,较终选择了“尚都花园”。该楼盘宣称“交通方便,位置十分优越;周边汇集政府、医院、学校、酒店、超市、公园等众多的生活配套”,周小姐较终选择了这个楼盘的28楼,以每平方米2880元的价格购下了一套。

  没有执行的赔偿协议

  发现房屋缩水后,周小姐与家人来到“尚都花园”办公场所,向工作人员反映情况。

  较后,双方形成了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写道,“……因甲方(指“尚都花园”开发商)交付乙方(指周小姐)的房屋没有达到《商品房购卖合同》中层高为2.9米的约定。(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按照购房总价乘以二十九分之一的标准予以补偿,金额总计11441.5517元整;前述款项在办理交房手续后七个工作日内汇至乙方建设银行账户;甲方按照协议的约定将款项支付给乙方后,乙方不得就所购房屋的层高问题通过任何途径再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虽然吃了亏,但是通情达理的周小姐认为,房屋已经建成,不可能扒掉重建,开发商已经低头,并且表示愿意进行赔偿,她就息事宁人算了。

  5月6日,周小姐在接受《法制周报》记者采访时说,到现在为止,“补充协议”已经签订了一个多月,但仍没有收到开发商的一分钱补偿款。“尚都花园”的答复是“(她)购购的房价比别人低,因此不会对她进行补偿。她可以选择到法院去起诉,或者选择退房。”

  气愤的周小姐想过退房,但是对于已经装修的新房,周小姐问工作人员是否可以补偿,得到答复是,“不可能!”对于在她看来近乎耍无赖的工作人员,周小姐不知道用什么言辞来描述自己的心情,购房合同和补充协议都白纸黑字地摆在面前,开发商竟一再自降身段,她不知道下一步该如何走下去。

  “未履约是公司会议决定了的”

  5月11日,《法制周报》记者陪同周小姐来到“尚都花园”办公室。面对周小姐关于层高缩水的投诉以及补充协议的赔偿,“尚都花园”负责处理此事的负责人曾敏表示,“协议肯定是有效的,但是,不可能按照协议约定的购房总价乘以二十九分之一来计算补偿。”对于为什么不按照补充协议来赔偿,曾敏表示“都是通过公司会议决定了的”,而他只是负责代表公司处理该楼层缩水的法律方面的问题,他与周小姐签订了补充协议后,相关情况和书的面补充协议都上交给了公司上层,而为什么远远超过7个工作日直到一个多月还未解决,曾敏面对媒体三缄其口。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事务所叶翔锋律师表示,解决纠纷的方式有很多种,动辄要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这种方式不是很妥当,有损公司自己的形象。此案非常简单,既然周小姐与开发商公司签署了购房协议和补充协议,开发商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层高足够2.9米的房产给周小姐,而不应当违约交付只有2.6米的房子给购房者;在已经违约的情况下,更应当主动争取对方的谅解,而不是在已经签署了补充协议,答应给予补偿的情况下出尔反尔,这严重破坏了公司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毕竟,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良好的商业信誉非常重要。

(编辑:向日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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