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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房:应与开发商共同验房 面积误差以合同为准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639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辛辛苦苦挑选了一套房子,经过了半年多之后,房子终于做好了,可业主这时才发现,收房时“猫腻”还不少——

  没有验收合格证书房子交得不明不白

  提醒一:各种收房资料要看齐

  一些市民反映,由于对收房程序不太了解,收房时常碰到这样的情况:开发商通知业主正式宣布房子已经完工,并具备合同的各项交付条件。业主到现场收房时,必须要看开发商是否具备以下文件:一是《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二是房屋的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三是国家认可的专业测绘单位出具的关于住房面积实测数据和公摊面积的报告。同时,业主要查看房屋条件是否与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有出入。如果开发商不能提供这些文件,业主就应该拒绝收房。

  催促业主尽快收房出了问题再也不管

  提醒二:和开发商共同验收新房

  不少市民在合同上约定了收房期限,不按期限收房要交违约金,部分开发商利用这一条款催促业主收房,然后对房屋存在的问题就不管不问了。这个时候,业主出现问题就很难找到开发商。

  提醒:一定和开发商共同验收新房,有问题当面注明,并书面约定开发商承诺解决的时间和责任。收房时较好和开发商共同进行验收交接工作,主要包括所交付的房屋是不是您所购购的房屋,房屋结构设计是否和原图相符,房屋质量和门窗等是否和合同的约定一样,水电气等配套设施是否按合同到位,其他购房合同中约定的项目是否符合要求。

  要求交齐配套费用否则不让进房查看

  提醒三:签收房文件时“留一手”

  一些小区交房时,开发商不让业主进新房查看,业主必须把一些配套费用交齐后才开门。业主担心,如果先交了钱,一旦出现问题,就没有什么可以制约开发商的了。

  提醒:专家建议,在签合同时应约定,“交房时,应先验房然后办收房手续。”如当初合同未有约定的,则可采取变通方法,在收楼文件中注明“房内情况未看”或“未验房”等字样,万一在验房时出现什么情况,也可保护自己的权益。

  一表应付所有项目所购房屋并未备案

  提醒四:仔细查看《备案表》

  不少业主收房时看到了开发商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但却不知道,自己购的那一栋是否已经备案了。按照规定,《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主管部门备案,而一些开发商却用一张《备案表》来应付所有的项目。

  提醒:业主在收房的时候不能只简单地看有没有《竣工验收备案表》,而是要仔细查看所购的房屋是否在该表的范围内,以及表内的各个分项是不是都备了案。

  收房附带苛刻条件要求交一年物业费

  提醒五:未收房不应提前缴费

  一些小区的物业公司在业主收房时,会要求业主先交一年的物业管理费,才能收房。

  提醒:业主可拒绝这项要求。根据规定,业主在收房后才与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才能付费,业主还未验房,这个时候还没享受物业服务,不应提前缴费。

  发生面积误差怎么办

  在商品房购卖中,应当在合同中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注上房屋交付时的实测面积(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误差时的处理办法,以保证一旦发生面积误差时,可以按照合同来解决。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完全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完全值超出3%时,购受人有权退房。购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购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购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购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购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购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购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完全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购受人;完全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购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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