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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消协:“七项注意”提醒购房者擦亮眼睛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615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金九银十”,随着经济的迅速回暖,市民的购房热情开始高涨。10月26日,大江网记者从南昌市工商局消保局获悉,日前该局接到一些市民投诉,称购房上当。在此,该市工商局消保局提醒广大消费者购房须注意七大问题。尤其是,购房者未签订正式购卖合同及附件前,不必向开发商支付预购定金等任何形式的费用。

  提醒一:购房前查看开发商是否具备“五证、一照”

  该局工作人员表示,消费者购房前必须查看开发商是否具备“五证、一照”。“五证”指:企业资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照”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五证”中较后颁发,是确定开发商所售房屋是否合法的依据。交房时,还要注意开发商是否提供“两书”即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提醒二:将经销商相关方面的承诺以书面形式确认

  同时,消费者不要轻信广告宣传,较好到楼盘实地看看。除价格、面积、户型、周边环境和小区的配套设施及售后服务外,对房屋的供水、供电、供气、排污、绿化、保安、保洁等都要进行详细的咨询,并将经销商相关方面的承诺以书面形式确认。

  提醒三:未签订正式购卖合同前不必支付定金等费用

  该工作人员特别提醒市民,签认购协议或交纳排号费、预购定金等费用均不是购房的必备条件,购房者未签订正式购卖合同及附件前,不必向开发商支付任何形式的费用。不要随便向开发商交付定金,要特别警惕‘定金一律不退’之类的条款,以免上当受骗。开发商往往通过混淆“定金”和“订金”的概念,给购房者下圈套。因为法规对“定金”有规定,对“订金”没有规定,所以开发商往往用“定金”代替“订金”,消费者要注意区别。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交纳了“定金”,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

  提醒四:合同条款含义模糊应坚持改进防止签订霸王合同

  消费者如认为合同条款含义模糊、有失公平,或者认为条款不完善的,应坚持要求对有关内容进行细化、改进,防止开发商签订霸王合同。该工作人员表示,为了达成交易而迁就某些合同条款会导致维权困难,即使引起诉讼案件,一般也较难胜诉。签合同时,应注意:面积的确定与差异的处理;付款方式的选择;合同纠纷的处理;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等。

  提醒五:明确合同中认定的面积是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

  据介绍,开发商在预售期房时,一般都按自己预算的面积销售,而这个预算面积往往与竣工后的实测面积不符,从而出现各种纠纷。所以,在房屋面积方面,应当明确合同中认定的面积是卖方预测面积,还是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

  根据我国现行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房屋的面积以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即产权证上登记面积)为准,只有这一面积数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房产实际和合同面积的误差比在±3%以内,据实结算,误差比完全值超出3%时,购受人有权退房,并约定退款及付息。

  提醒六:开发商变更房屋设计未及时通知购受人有权退房

  根据规定,商品房预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购受人。购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购受人的,购受人有权退房。购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提醒七:认真看清物业服务合同如有异议可调整

  许多业主急于入住新房,而忽视了物业合同。该工作人员还提醒,一定要认真看清物业服务合同,如果对哪项有异议,可以增加或减少条款。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经过招投标确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事先约定地下停车场、地上停车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范围;事先约定代收代缴水、电、气费用;公共部位使用经营所得收入的分配方式;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等。

  此外,新建商品房都需缴纳物业维修基金,业主可以自行缴纳,也可由开发商代收,但对开发商不了解或觉得信誉不好的,较好还是自行缴纳。凡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维修基金的业主在一个月后,应及时向代收单位索要由南昌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出具的专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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