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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租赁法律问答(一)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455 次
问:法律规定哪些房屋不能出租?
答:为了尽可能防止房屋租赁纠纷的发生,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并非所有的房屋都能成为租赁的对象,有些房屋不能出租。
我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1)未依法取得所有权证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权属有争议的;(5)属于违法建筑的;(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部门有关规定的;(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租赁双方一定要按此规定确认房屋是否具有以上情形,如具有的,在上述原因未消除之前,不得租赁。
如果土地使用权人办理了合法的报建手续,并且房屋已建成并经过验收合格,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的,房屋所有人在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前将房屋出租的,其租赁关系有效。
问:租赁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答:为了维护出租房和承租房的合法权益,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赁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问:租赁期间,房屋毁损灭失的责任由谁来承担?
答:租赁期间,房屋的毁损灭失风险承担,在双方无明确约定时,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处理:如果由于承租人的原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的,由承租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过错责任,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其损失。如果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如洪水、地震等),致使房屋毁损、灭失的,其责任由出租人承担。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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