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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故事:家被拆了,补偿的不是我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739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近日,家住南通市港闸区永兴街道的翟玉英老人非常郁闷,18年前她花4万元购购了民房,因为一场突如其来的拆迁,原房主私下与拆迁公司签订协议,使得30多万元拆迁补偿款被划到原房主名下。而双方引发矛盾一个重要背景是翟玉英老人和原房主当初私下交易的时候房屋没有过户。

  4万购来的民房突然被拆

  2月9日下午,正在女儿家过“小年”的翟玉英突然接到邻居打来的电话,称她家的楼房被拆了。翟返回家一看,早上出门时还好好的房子,下午竟然成了一堆废墟。2月13日,记者在现场看到,原本一栋二层的楼房现在只剩下一片断裂的墙体和一堆瓦砾砖块。

  今年68岁的翟玉英和老伴赵鸿都是南通某棉纺企业的退休职工,1991年,赵鸿花4万元购购了原芦泾乡窑墩坝村10组的朱某的二层民宅,并签订了购卖协议。由于一家人不是本组的农业人口,一直没能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因此无法进行房屋产权的变更,如今一晃已经居住了18年。

  拆迁补偿款引发双方矛盾

  2007年底窑墩坝村10组被列为政府拆迁范围,赵家也在红线之内,而拆迁公司只要求他们尽快搬迁,但没有与他们谈相关补偿协议的事宜。2008年3月,拆迁公司跟原房屋产权人靖某(原房主朱某妻子)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显示:安置费用合计383815.8元,房屋拆迁安置面积合计192.1平方米。

  “房子是我们花4万元购来的,已经住了18年,房屋的产权理应归我们所有。”翟玉英一家对拆迁公司与原房主签订补偿协议十分不解。

  翟说,如果不是拆迁也不会引发矛盾,主因是补偿问题。事后朱某(原产权登记人)的家人来找他们谈过几次,一开始对方只同意给7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后来又提出拆迁补偿的四六分方案,都被他们拒绝了。2008年5月,朱某以当初房屋购卖合同无效为由向法院进行诉讼要求收回房屋。2008年11月,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诉争房屋不必返还,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结果。目前,朱某又提起上诉。翟玉英说,我们在等法院判决结果,可现在矛盾没有解决,房屋就被拆了。

  拆迁公司称采取非常规办法

  昨天,南通市苏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严兴经理告诉记者,他们公司是2008年2月开始承接该拆迁工程的,至今除赵鸿家以外其余住户已全部拆迁完毕。2008年3月,根据《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公司已经跟房屋产权人靖某(原房主朱某妻子)签订了有关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之后,拆迁公司多次做赵鸿与靖某的工作,动员赵鸿一家早日搬出该房屋,一直未果。无奈,他们才采取非常规办法,由此给住户造成的损失他们愿意赔偿。

  律师认为原房主不应享受补偿

  既然法院认定购房协议有效,那么房屋的补偿款到底归谁?现在的房主又该通过怎样的方式讨回说法。

  江苏南通大生律师事务所吉达康律师表示,拆迁公司在没有征得实际使用人赵鸿的同意强行将还在居住的房屋拆除,根据新出台的《物权法》有关规定,拆迁公司行为侵犯了使用人的财产权,实际使用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拆迁公司赔偿财产损失。

  南通一位从事多年民事审判的律师认为,原房主不应该享有此次拆迁的补偿利益,因为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国家所有,房主只有使用权而没有购卖权,赵鸿当时购购的房屋并没有违反国家规定,理应顺理成章的成为宅基地的使用人,也就是如今拆迁的受益人。同时,根据港南通闸法院的判决结果,赵鸿可以起诉拆迁公司和原房主要求撤销他们所签订的补偿协议,并退还补偿款。华跃记者李志华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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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规定:

  城镇居民不得在

  农村购置宅基地

  2006年,李某从淄博一农村购购了3间民房,一年后,当这个村遇到征地拆迁,李某购购的房子也在拆迁补偿之列,原来卖房的村民反悔了,便要求撤销原来签订的合同,李某便请律师打官司,律师的一番解释让李某的心凉了半截。

  律师认为,本案所涉及的是城里人可否购农村的房屋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也进一步强调,“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购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村民;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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