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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新政激活住房保障机制 江苏省南通市住房保障政策又有新突破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665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今年5月,国务院提出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六条措施。随后,国务院办公厅又转发了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要求适度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有步骤地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并提出了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硬性控制指标。

南通市委、市政府积极贯彻落实“国六条”和建设部等九部门意见精神,迅速行动起来,对全市包括各县(市)区在内的8418户“低保”、“特困”等住房困难家庭进行了住房状况入户调查,较快出台了新的住房保障政策,大大缩小了住房“夹心层”,实现了新的突破。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该市从7月1日起实施新的住房保障政策,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扩大了政策受益面,廉租住房住户增加了受益度;经济适用房货币化补贴制度的指向性更准,补贴额度提高了将近80%。

廉租住房增加受益面

根据新的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南通市区上一年度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00元、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的非农业户口家庭,均可申请廉租住房。而在此前,政策规定家庭人均月收入在500元以下者才能申请。

这样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后,将能涵盖各类住房困难群体:如领取较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特困职工,烈属和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特等和一级伤残军人,劳动模范,居住危险房屋的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家庭等。

同时,增加了廉租住房住户的受益度。一是适量放宽了实物配租的范围。对原规定符合廉租住房条件且为孤、老、残3种特定的对象,放宽到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家庭,且租金标准定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65元(砖混1.5级,每下降半级相应减少0.05元计算;超出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则按照公房租金标准计租)。

二是提高了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而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则提高了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标准,做到了与市场租金水平的总体一致。

即按照单身家庭28平方米;两人家庭45平方米;三人家庭60平方米;四人及其以上家庭68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每平方米月补贴租金由7元提高到8.5元(家庭原有公房、私房的面积,在计算租金补贴时予以扣减)。

经济适用住房补贴额度提高

根据新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从7月1日起,南通市区对经济适用房进行房货币化政策性补贴,在加强政策指向性的同时,进一步放宽了补贴门槛,并大幅度提高了补贴标准,从而明确了对中低收入家庭合理购购住房的政策引导性,并大大增强了经济支持力度。

具体政策变化有三:一是原来对申请者没有购房面积限制,只有购房补贴发放的控制面积标准,而现在限定为购购一类地区新建房屋之外的普通住宅,特别规定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二是原来符合条件者的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260元,现在提高到460元,提高幅度近80%。三是原来规定上年度家庭(以3口之家为标准,下同)年收入为3万元以下,现在放宽到3.6万元以下或单身(亲)家庭2.4万元以下。这样,一个符合条件的普通职工家庭,按规定的75平方米补贴面积计算,可享受的政策性购房补贴从19500元增加到34500元。

同时,严格实行诚信申报制度。在对已受理申请的对象进行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市新闻媒体两级公示的同时,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补贴的家庭还须出具“诚信承诺书”,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申报材料不实,一经查实,将取消其住房补贴资格,追回申请人补贴款;情节恶劣的,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且今后不得再享受住房保障方面的优惠政策;而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注重保障政策的前后衔接

为保证新老政策的衔接和群众利益不受侵犯,南通市还明确规定:

新政策出台前购购新房,符合原政策规定条件但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可按原政策执行到2006年9月30日;新政策出台前已签订购购“二手房”合同,符合原政策规定条件但购房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可按原政策执行到2006年12月31日;新政策出台前已签订购购商品房预售合同(一手房),符合原政策规定条件但购房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须在2006年9月30日前到规定部门登记备案,在购房后仍可按原政策执行。这就保证了每一个住房困难家庭都有一次享受住房政策保障的机会,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维护了群众的切身利益。

南通市这次住房保障新政策的出台,是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国六条”和建设部等九部门意见精神的重大举措,对“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促进群众住房条件的改善和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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