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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了购房定金,结果担保按揭做不了,请问可以要回定金吗?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720 次
问题补充: 合同主要条款如下:①甲方夫妻双方无条件配合乙方进行房屋过户的一切手续。②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公证及担保按揭手续,手续办理完后当即当日乙方结清所有房款给甲方(银行贷款由银行放贷给甲方)。所产生的费税甲方责负个人所得税及土地出让金,其他由乙方支付⑤如乙方在约定的时间未能办理手续,较多可推迟15天。15天按1%月利率结给甲方。 双方责任 甲、乙双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后至(2008年7月10日)前办理 (委托公证及担保按揭) 等相关手续,乙方逾期或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或其他相关手续将失去定金,甲方逾期或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或其他相关手续应当双倍反还定金于对方,即人民币(叁拾万)圆整,双边中介费由受偿一方支付,前述变化不应影响中介费用的支付。甲乙双方决定延迟办理相关手续的必须协商一致并出具书面证明,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国家相关部门、银行或房开政策变化及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定金应如数退还。 双方应相互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约定支付中介公司中介费。
较佳答案 定金的效力是指当事人不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债务时定金所起的作用。根据《担保法》第89条规定,定金有以下效力:⑴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定金归收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所有。⑵收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发生的效力,必须具备两个要件:1. 当事人不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定金的担保作用在于其在当事人不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时所具有的惩罚作用。因此,定金发生效力,应当在当事人违约为前提。不履行债务仅应指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不履行。2. 当事人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有过错民法通则规定,构成民事责任的原则是行为人有过错。如果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不能归责于债务人,即债务人无过错,如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则不应适用定金担保,交付定金一方有权要求收回定金,收受定金一方应当返还定金原额。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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