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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细化再细化 专家:避免二手房购卖后遗症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577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购二手房较怕的就是留下后遗症。不少客户签完合同,购了房子,才发现一大串问题正隐藏其中。有的是上家拖欠物业管理费,有的是户口迁不进……上海市房地局市场处有关人士表示,绝大多数的二手房纠纷,都是合同签得不规范或是忽略部分条款而引发的。
避免二手房后遗症的较好办法就是细签购房合同。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今年7月1日新版房地产购卖合同的启用,对佣金收取、经纪人资质、交房条件等方面的改进,使房屋购卖的可操作性更强,但仍然有一些条款需要细化。以下三类问题特别容易引发二手房“炎症”:定金纠纷、共有房屋纠纷和期房转让纠纷。其中,50%以上的纠纷是由于定金问题产生的,30%左右是因共有房屋交易所产生的,剩下的则为期房不规范转让引发的。


定金埋下祸根


案例:李某在某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挂牌价为50万元的二手房。在签订正式的房屋购卖合同之前,李某交给中介公司2万元作为定金。上家王某收到后抬高了价钱,希望以52万元出售。于是,李某表示放弃交易,并要求对方王某退还2万元。在收回2万元后,李某认为王某违约在先,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遭到拒绝。王某认为自己委托中介公司收取的是意向金,不应双倍返还。


分析:产生2万元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双方混淆了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在上家违约不卖房时下家有权要求上家双倍返还;下家违约不购房时上家有权拗掉定金。但订金只属预付款性质,在双方交易不成功时应如数返还。


产生“定和订”金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文字表述问题。除上述定金和订金外,还有如意向金、预付款等说法。在缺乏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无论是订金、意向金还是预付款,交易当事人均不能要求双倍返还或者拗掉;二是定金交付数额问题。比如合同中约定下家在签约时付4万元定金,但实际只付了2万元。一旦一方违约产生纠纷,定金数量易产生争议。三是定金交付方式问题。定金只有实际交付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但具体操作却是由下家将定金直接交给中介公司,然后由中介公司交给上家。中介公司收到下家定金后,往往会开具以下格式收据:“今收到下家某某多少意向金。如果上家同意以某价格卖房,该意向金转为定金”。这种定金支付方式对下家极为不利:一则与上家并无直接签署的协议;二则手中没有上家出具的定金收条;三则很难获得上家已经从中介公司处收取定金的事实;四则没有明确中介公司收取定金的代收或转交责任。在此情况下,一旦发生上家收受定金反悔不卖房或抬高房价的违约情形,下家很难要求上家双倍返还定金,也很难追究中介公司的责任。


对策:可采取的补救措施是,在下家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居间合同中,明确界定中介公司收取定金的性质:是代收还是转交?如果是代收,中介公司在收取定金时应当出具上家委托书。否则,就要明确中介公司的转交责任。比如,几天内转交,未能完成转交时承担多少违约责任或赔偿下家损失多少。作为中介公司也要学会保护自己,如上家委托代收,应要求其出具代收委托书;如是转交,在上家收到定金后,应要求其出具收条。这样一来,当发生上家或者下家违约时,就不会卷入他们的定金纠纷中。


共有房屋惹纷争


案例:张先生把父母的一套二手房卖给了吴某。在交易过程中,所有手续、签字等都由张先生 。合同签完后,张先生父母认为成交价低于市场价,不同意出售;吴某认为该交易应该继续。在这种情况下,吴某提出打官司。


分析:单纯从法律上讲,房屋属于共有财产的,出售时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如果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应认定该转让行为无效。司法实践中,如果房屋已经交付使用较长一段时间或者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法院一般不会判令该转让行为无效。但如果房屋还未交付使用,也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一旦房屋共有人在知道该转让情况后提出反对,法院就有可能判定该交易无效。


从法律上来讲,中介公司在上家要求挂牌出售房屋时,有审查该房屋权利状况的义务,有如实告知下家该房屋权利状况的责任。但是,中介公司往往由于法律专业知识的缺乏和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忽略甚至故意隐瞒这些细节问题,从而造成交易双方纠纷的产生。


对策:共有房屋在出售前,全体共有人必须以签字或者书面委托的形式表示同意。在交易过程中,下家一定要详细查看房屋是否属于共有房屋,特别是把好夫妻共有财产关。根据婚姻法规定,凡是夫妻婚后取得的财产均属于双方共有财产。因此,即便该套房屋产权证上只有夫或妻一方的名字,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下家也应当要求上家出具夫妻双方就出售该房屋的同意证明,确保房屋的交易安全。


期房转让不规范


案例:谭某从某开发商处购得一套商品房。在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开发商交付之前,谭某将该套房屋转卖给徐某。在办理交易过程中,开发商不允许谭某将该套房屋进行转让,导致谭某与徐某引发纠纷。


分析:取得预售许可证后的期房转让分为两种。一种叫预订权转让。这是典型的炒楼花行为,此种转让性质属于预订合同的转让,依法应征得开发商同意。在开发商因某种原因不同意该种预订权转让的情况下,购房者仍然应按约在预定期限内签订正式预售合同,否则可视为私自取消预订。另一种叫期权转让,即预售合同签署并登记备案后的期房转让。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已付清房款的期房,转让不需要经过开发商同意;没有付清房款的,转让需经开发商同意。但是,何谓“已付清房款”,法律并无相应解释。在一次性付款方式下,“已付清房款”并无争议,该种期房转让就不需要征得开发商的同意,只需通知即可。若以按揭贷款方式,开发商收到头付款和银行贷款后应当认定为购房者“已经付清房款”。在2000 版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九条也明确,“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购房者直接支付的和通过贷款方式支付的房价款。但由于开发商在按揭贷款支付方式中对银行要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实务操作中按揭贷款支付方式被认定为未付清房款。所以,按揭贷款方式下的期房转让必须征得开发商的书面同意。


对策:转让期权时,上家应当按照下家付款方式,通知或者征得开发商同意后再进行交易。在此种交易方式下,上下家应根据各自购购时的房价款分别缴付契税。现实交易中,上家为逃契税而采取说服开发商注销原合同后再交易的不规范操作,其风险将由上家自己承担。如果属于期房预订权的转让,预订人应在转让前征得开发商同意。如原本就是代亲朋预订的,为避免与开发商发生纠纷,预订时代理人就应写明代某某预订该套房屋。


合同细化再细化


示范合同也有盲区,细化合同是关键。购卖双方应当视各自的需要增加补充条款,细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下家的义务是付款,上家的义务是转移房屋。因此,下家在补充条款时应将付款方式与上家履行义务捆绑,保证自己的权益。比如,约定合同签订后付房款的30%,交房后付房款的30%,产权过户后付房款的30%,他项过户(水、电、煤等)后再付房款的5%,较后的5%尾款在卖方将户口迁移后再支付。在上述两者挂钩的同时,下家还要同时明确上家的违约责任。如约定逾期交房时,上家须每日付总房价一定比例违约金。同样,上家也要在付款上防止下家违约。


新版二手房购卖合同中,部分条款仍然存在盲区。一旦出现纠纷,操作难度较大。比如,合同中规定,一旦上家在交房上出现逾期违约情况,超过一定期限,下家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房价不断上涨,即使上家违约,下家也往往不愿意解除合同。在此情况下,如何追究上家的违约责任呢?为了督促上家履行义务,仅仅赋予下家解除合同的权利是远远不够的。只有通过合同约定,赋予下家解除合同选择权和惩罚性赔偿的内容,才能真正维护下家的合法权益。


当然,在目前诚信机制缺乏、纠纷不断的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委托专业律师保驾护航更为现实和必要。



摘自 房地产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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