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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拿共有人做“挡箭牌” 购方可根据“禁止反言”原则要求卖方承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699 次
事件
房价上涨有人反悔
本市的黄女士与丈夫日前协商后,将一套位于北京路的房子以23万元挂牌抛出。几经看房后,王小姐对该套房屋有了购购意向,并通过中介公司付了1万元意向金给黄女士。
黄女士在收到意向金(已经转为定金)的天,认为房价还有上涨空间。随后,以她丈夫作为房屋另一共有人不同意出售房屋为由,要求中介公司撤销该笔业务。王小姐认为,既然收了意向金怎能随意毁约,要求黄女士双倍返还意向金。
核心
提示
明明收了下家意向金,天却以“房屋共有人”不同意为由撤销交易,这是近来频频发生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的新纠纷。有关法律专家指出,司法实践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禁止反言”,即通常所说的诚实守信,承诺的条件或者出售的物件不能轻易反悔。预订过程中的房屋,一方挂牌出售后不能随意撤销,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解释
应先明确共有人是否同意
若是惟一产权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二手房交易时,房屋出售前必须经共有权人同意这是常识,但是如果卖方是惟一产权人并收取意向金或定金后,是否需要共有人认可,这仍然模棱两可。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王展律师认为,从合同的效力上讲,可要求签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目前绝大部分的二手房交易流程为,下家有购购意向后,付意向金并签署购卖意向书,再由上家收取意向金并签署购卖意向书后,较后双方签署购卖合同。由中介提供的购卖意向书中,往往会提及一条,“如果下家所提要求上家全部接受并签署意向书,则该意向金自动转为下家支付给上家的购房定金”。此时,购卖双方都要受意向书以及定金罚则约束。
根据“禁止反言”这一原则,即便在以后交易过程中,发生房屋共有人不同意出售房屋的情况,已经收取定金并签约的房屋共有人一方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如果从交易二手房步开始,购卖双方和中介公司就明确房屋出售是否经过共有人同意,也许此类纠纷就不会发生了。
唐颖豪
摘自《青岛早报》楼周刊·二手房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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