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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有了新规则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508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近日,建设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二手房交易结算资金的支付方式、发布信息的真实性等作了规范。这些新规则将给二手房交易方式带来什么变化?岛城房屋中介机构对于新规作何反应?本期《黄金楼市》请业内专家对二手房交易新规全面解读。


房款得过专用账户


新规:《通知》下发后新发生的业务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必须在银行开立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房产购方应将资金存入或转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下的子账户,交易完成后,通过转账的方式划入房产卖方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账户名称为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名称后加“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字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开户银行应加强资金管理。


现状:青岛22世纪不动产中介代理部总经理王文香介绍说,目前青岛市的二手房交易过户前期资金一般都是直接打入卖方账户,由中介进行监管,中介监管的手段一般有暂扣房产证,在三方合同中注明资金流向等。也有部分房介公司建立专门交易账户,但这种账户一般都是由中介自行管理。据了解,2005年,天津就发生此类时间,2006年,房产交易方存于一家中介公司1.5亿元的资金失踪,成为自北京坚石事件后的一次房介事故。


影响:房产交易资金有了安全操作渠道。


青房置换总经理秦彦认为,专用账户的规定出台后,购房者较担心的房产资金安全问题有了一个更安全的操作渠道。独立于中介的资金流向监管,也让中介公司少了一些安全责任,中介方对此也是非常欢迎的。但秦彦也表示,因为专用账户并非房产交易的强制选项,所以它现在能否被交易者认可,也很难说。


秦彦认为,账户实行与否,关键要过卖方关。购方希望安全,但很多卖方是急需资金周转的,可能就要反对使用账户。另外,监管账户的单位或公司可能会从中收取一定手续费,这些都会对账户的普及产生一定负面影响。另外,使用专用账户,购方如不贷款,在过户之前估计就得把全部资金划入未用账户;而以前购方习惯留 5%左右的房款,在交房时再给,用于保证水电费的清算和保证卖方户口迁出。如走专用账户,因为牵扯银行,如再分笔划给卖方,不知银行是否愿意配合。


卖房需签委托合同


新规: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客源信息;发布的信息应当与事实相符,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未经核实的信息。


现状:王文香和秦彦介绍说,目前青岛的一些大的品牌中介还是比较重视与卖方签订委托合同的,在房源信息真实性的核实方面,也做得比较到位,比如 22世纪、青房置换就能做到将身份证、房产证、面积、地址、房情等一一核实,但一些小的中介公司则做不到这一点。有些小公司为了抢房源,甚至看到一些个人贴出的房源信息后给房主打个电话就登出来了。


影响:秦彦认为,强制委托合同是个好事情,这对一些操作不规范的小中介起到制约作用,对一些心存不轨的卖房人也能起到相当大的约束作用。其实很多中介公司之所以签不了委托合同,也是因为卖房人以“怕麻烦”为由进行推托,现在有了“硬杠杠”,房源到哪里登记都要签合同,这也有利于中介公司去核实房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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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新规”主要内容


除了前面提到的两点,《通知》的主要内容还有:


一、推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公示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交易保证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供房地产交易当事人选择。


二、严格实施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执行业务时应当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证书。


三、加强房地产经纪合同管理。积极推广使用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推荐的房地产经纪合同文本。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当事人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前,应当明示有关部门或行业组织推荐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不得签署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合同。房地产经纪合同中应当约定交易资金交付的条件和具体方式。房地产经纪合同应当有执行该业务的注册房地产经纪人的签名。


四、建立健全办事公开制度。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开通房地产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签约系统,构建统一的网上签约、交易过户、产权登记信息平台,方便房地产经纪人及交易当事人查询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


五、建立和完善信用公示制度。

来源: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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