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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房产再转让所花付费用惊人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522 次
根据《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5条:受人转让受房屋的,以其转让受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与和转让过程中受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人转让受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也就是说,如果受人以后要转让受房屋,有可能也会比《通知》出台以前付出很多费用。中原市场总监李粤湘指出,在暂不考虑《通知》之后各省市有可能出台细则的前提下,在《通知》出台后,受人再转让受房屋时,所支付的费用将相当惊人。
父母子女房屋想免营业税须提交证明材料申请
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李瑾律师提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文)规定,个人向他人无偿与不动产,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请、并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免征营业税。因此,父母房屋给子女,在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证明材料、申请免税后,可免交营业税。
据广州市地税局纳税人服务有关负责人介绍,在未有新的文件规定前,对个人与不动产行为暂按以下原则免征营业税:对继承、遗嘱处分、离婚分产和配偶、直系亲属、直接赡养关系人之间的与,以及捐给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暂不征收营业税。其他无偿与按营业税实施细则规定征收营业税。
假设案例
受人5年前取得与房产,(原与人以80万元购置该物业的,另支付各类税费12775元),现受人将房屋以100万元转手,受人是与人的直系亲属,该物业为受人先进住房。(忽略新政后,各省市还有细则出台,所有转手受房屋时一律要据实征收个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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