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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不购了中介讨补偿 二审判决保底条款无效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1161 次
房子不购了中介讨补偿 二审判决保底条款无效
陈先生委托房产中介公司牵线卖房子,但购家在支付了头期房款后,突然反悔不购了。房子虽然没卖成,但中介公司要求陈先生支付5000元作为经济补偿,陈先生不同意。房产公司诉至法院,近日二中院判决,中介公司的保底条款无效。
陈先生夫妇委托上海庆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出售北京东路的一套81万元的房子,双方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如果陈先生所委托的房子没有成交,陈先生夫妇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后来,经公司介绍,姚某愿意购购陈先生的房屋。庆豪公司、陈先生夫妇及姚某三方签订了房屋购卖协议书,约定姚某购购该处房屋。姚某与陈先生夫妇签订房屋购卖合同并支付了头期房款,其中第七条违约责任约定,无论陈先生夫妇和姚某任何一方违约,其所收定金的50%作为庆豪公司的经济补偿。签约当天,姚某向陈先生夫妇支付了定金1万元,之后姚某违约未与陈先生夫妇签订房屋购卖合同。庆豪公司要求陈先生夫妇支付5000元补偿金时,陈先生夫妇却认为,房子没有成交,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陈先生夫妇在签署该协议时,已明知当购购方违约时,其只能收取定金的50%,其余部分是中介公司依法取得的服务费,故法院认定该协议条款有效。
陈先生夫妇表示不服,遂上诉至二中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庆豪公司与陈先生夫妇之间是居间人和委托人的关系,庆豪公司未协助完成房屋购卖等手续,不能收取1%的佣金,仅能根据法律规定收取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庆豪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间劳务价值相当于5000元。故庆豪公司要求陈先生夫妇支付经济补偿既不公平,也不合理。本案审理中陈先生夫妇愿意支付1500元作为庆豪公司进行居间活动必要费用的补偿,是合理的,法院予以准许。
本案涉及中介公司以收取经济补偿金的形式确保受益的保底条款是否有效,二中院的判决对市民购房给出了部分法律意见。
房子不购了中介讨补偿 二审判决保底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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