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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融众案二审:28户受害业主讨回580万元房款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562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南京融众房产中介挪用500多万元房款案终于基本落幕:18日,28户受害业主拿到了大部分房款,只有涉及到现金款项的近50万元房款还需等法院强制执行。至此,南京融众挪用房款案经过长达半年时间的“纠缠”,终于以受害业主的完胜结束。

【案情结果】15户业主:340万元贷款全部偿还

“到目前为止,融众挪用房款案应该画上了一个初步的句号。”28户受害业主的代理律师江苏南京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戎浩军说,28户业主较终是分为两种情况拿房款的,一种是涉及贷款的15户业主(340万元左右)。

他说,涉及贷款的15户业主因为牵涉到银行、担保公司(恒泰、银佳、平涛)、公证处等被告,这部分在一审判决时就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因此二审调解的结果是“由这几家根据各自不同的情况,来分担赔偿款”。比如有的是公证处责任多的,那公证处赔偿就多;有的是担保公司责任多的,担保公司赔偿款也就多。“这部分贷款有340万元左右,业主全部拿到了。”

他说,虽然这些房款由其他被告“分摊”了,但毕竟挪用的主体依然是南京融众房产中介公司,银行、担保公司、公证处在承担了融众的风险后,今后依然可以向融众追偿这些房款。

比起一审,涉案银行觉得这次的结果“合理多了”。为什么?因为一审是判决几家承担连带责任,而原告们一致认为:向银行追讨比较保险,银行可能率先承担房款的给付任务;而二审对于几家被告之间各付多少钱已有明确协议。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涉案的一家担保公司总共赔偿款超过了100万元。

13户业主:240万元现在也拿到80%

此外,二审与一审不同的是,不仅贷款部分由银行、担保公司等几家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另有10多家现金交易的市民向融众公司的追款也由法院从执法基金中先行垫付了。

戎浩军说,另一种是被融众直接卷走现金的13户业主(240万元左右),这类房款因为是房屋购卖的业主直接交到融众公司代为保管的,应由融众公司一家承担,但是法院在审理调解时,发现目前的融众公司根本无力偿还,本着先行“安抚”业主的原则,法院从执法基金中先行垫付了240万元房款的80%,另外20%的现金房款,将等到法院将融众公司前法人代表钱刚在天津的资产拍卖后,再行归还。

法院垫付的钱怎么办?戎浩军说,现金房款的80%是近200万元,从目前有关部门对钱刚冻结的资产来看,较终拍卖的款项应该可以支付。

戎浩军表示,这次拿到钱的很多业主,从一开始都比较认同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在房产中介挪用房款的事例中,南京融众案在国内也是个通过法律途径较为圆满解决的。

【中介市场】融众案后尚无中介滞留房款投诉

“应该说,在融众挪用房款案被曝光之前,南京市房产部门已经开始着手实施二手房资金的监管规定。”一名房产中介公司的老总表示,在融众公司挪用房款案被曝后,还有哪家敢截留房屋购卖人的房款?还有哪个购房人敢把房款交给中介公司?

记者了解到,目前南京市房产部门推行的二手房资金监管是明令禁止房产中介触碰房款的,只要是通过中介交易的房款必须要进行房款监管。房产局相关人士表示,二手房资金监管的“高压线”就是不让房产中介公司“接触”房款,中介公司的账户只能存储自己提供服务赚取的佣金和利润,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收代付老百姓的房款,否则将像商品房“停盘”一样,停止其交易资格,从规定上而言,“中介不存在滞留房款的可能”。

这名人士再三提醒说,一些市民在购卖房屋时,切不可贪图省事,私下将房款交由中介保管。不过,从融众案件被曝后,南京尚未接到一起房产中介滞留房屋购卖双方房款的投诉。

融众挪用房款案回顾

2007年8月6日,南京融众挪用房款500多万元被曝光;7日,快报率先予以报道。

2007年8月14日,受害业主授权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向白下区法院提起诉讼。

2007年9月24日开庭审理,融众公司老总武继祥和银行、公证处及担保公司被推上了被告席。

2007年10月29日,南京白下区人民法院对融众挪用房款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银行、担保公司、公证处对融众公司不能给付的返还房款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2007年11月13日,不服一审判决的涉案银行、担保公司、公证处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不承担融众挪用房款案的赔偿连带责任”。

2007年12月3日,南京融众挪用房款案一审败诉方(被告银行、担保公司、公证处)上诉案开庭审理,多方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

2008年2月18日,经过2个多月时间的调解,业主拿回了本该属于自己的绝大部分房款。

“公证处不能当被告”是误解

在轰动一时的“融众案”中,被告公证处扮演了一个有些难堪的角色,由于在公证员都不在场的情况下就出具公证,这在一定程度上给“融众”钻了空子。一审法院在对这个情节作出认定后,就判决公证处作为被告之一,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抛开“融众”,有细心人提出:公证处不是不能当被告吗?法律人士指出,“公证处不能当被告”是一种误解。

2006年3月《公证法》颁布生效,该法生效后在全国各地的人民法院掀起了不小的波澜。原来不服公证书而去打行政官司直接状告公证处的案件,一律不再被受理。

造成这一变化的是《公证法》第40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这句略有晦涩的法律条文究竟蕴含了什么意思,可以让公证处“不当被告”?南京法院的 法官解释说:这是一种“正本清源”的做法,因为公证书本身是一种证明力较高的证据。从法理上来说,公民起诉所针对的对象不应该是证据。“换句话说,以前那种单纯就公证书去告公证处的方法行不通了。”

“打个比方,王先生认为他的哥哥伪造父亲签名制作了遗嘱,而公证处根据假遗嘱制作了错误的公证书,由此导致他无法继承财产。那么王先生就应当先起诉他的哥哥要求确认继承行为无效,公证处可以作为连带被告而不是直接当被告。对于这份公证书究竟是否有效,法院在审理中将它作为一份证据来审查,如果王先生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父亲的签名是哥哥伪造,那么法院就可以推翻公证书,认定哥哥的继承行为无效。”

法律人士解释说,再回到“融众案”,由于公证处制作了错误的公证书,导致市民的资金被融众公司挪用造成损失,那么市民起诉的对象头先就应当是融众公司,公证处作为连带侵权的主体,也应当被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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