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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套房竟被离奇易主 苏州房管局超终成被告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812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潘均慧正准备为家里的房屋进行装修,却突然迎来一位不速之客。来人称,潘女士家的房产已经过户到了他的名下,要求潘女士让出房屋。事后,潘女士的妹妹潘均琦急忙去查询房屋产权登记,却愕然发现有人假冒她和姐姐的签名,于去年12月份到苏州市相城区公证处办理了“出售房屋委托书”公证,将她与姐姐以及女儿名下的三套房屋全部办理了过户手续,而购主正是前来接管房屋的张春华。

  潘均琦说,“自己住得好好的,根本没有去办理过委托卖房公证,怎么房子就改姓了?”5月9日,苏州市相城区公证处撤销了之前做出的公证书。然而,这一举动并未能使潘均琦说服房管局撤销已变更的房屋产权证。5月31日,潘均琦不得不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将苏州市房产管理局告上法庭,要求依法撤销已变更的房屋产权证。日前,本报记者对整个事件进行了调查。

  事件:三套房莫名改姓

  潘女士一家共有三套房,分别在潘均琦及其女儿王蓓蕾名下。今年春天,潘均慧正准备为家里进行装修,张春华突然找上门来。他对潘均慧说,房屋已经过户到了他的名下,要求潘家停止装修,还强行把潘家的门锁换了。张春华还跟潘均慧说,除了她的这套房子,他还要马上接管其他两套房子。对此,潘女士一家觉得不可思议。

  为了核实张春华所言,潘均琦马上到苏州市房管局交易查档,竟发现他们家的三套房子已经全部委托给一位名叫陆春煜的人转卖给了他人,购受人正是张春华。工作人员告诉潘女士,这位陆小姐持有三份分别签有潘均慧、潘均琦以及王蓓蕾名字的“房屋出售委托书”,全权代理潘女士一家对三处房产进行出售等各项事宜。

  “这怎么可能呢?”潘均琦对此感到莫名其妙。更令她感到不可思议的是,女儿王蓓蕾名下的一套47平方米的住房仅卖了3万余元,而市场价较低也要16万元。为了查清事实,潘女士决定委托律师介入这桩离奇卖房事件。

  质疑:假冒签名也公证?

  当苏州公大律师事务所的刘志发律师把调查取证的结果放在潘均琦面前时,她着实被吓了一跳。原来,“房屋出售委托书”上不仅有委托人潘均琦及其丈夫、姐姐潘均慧以及女儿王蓓蕾的“签名”,并且委托书还经过了苏州市相城区公证处公证员李昌南的公证,日期是2005年12月23日。潘女士仔细回想,发现一家人这段时间根本没有去过公证处,他们甚至连相城区公证处在哪里也搞不清楚。

  潘均琦说,她不知道公证人员当时是如何对照委托人以及本人证件,从而做出“证明潘女士全家在委托书上签字”的公证。而且自己签字的习惯是连笔的,而公证处做的“房屋出售委托书”上的签名,却像小学生写的字。记者看到,委托书上的签字确实如潘女士所言,并且三份委托书,三个人的签字都出自一个人的笔迹。

  今年5月9日,相城区公证处接待了潘女士,他们对签字核对后发现,当时潘女士一家人确实没有到公证处办理相关手续。为此,公证处撤销了这三份公证书。

  结果:房管局成被告

  在相城区公证处的委托书上,记者看到了委托人除了陆春煜外,还有一个名叫徐汝彤的委托人。潘女士说,这三套房屋一家人一直在居住,从没有想到过要卖出去。前段时间自己的外甥女要做生意,需要一笔资金。于是,潘女士将三套房屋的房产证以及相关证件都给了她,用于房产抵押贷款。潘女士说,她不知道陆春煜是什么人,也不明白委托卖房人是如何弄到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的。潘女士觉得她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了。

  事后,记者了解到徐汝彤正是潘女士的外甥女,然而事发后,此人下落不明。

  今年5月31日,潘均琦、潘均慧以及王蓓蕾向苏州沧浪区法院提交了行政诉讼书,要求苏州市房产管理局依法撤销已变更的房产证。目前,苏州市沧浪区法院已受理此案。

  律师:房管局审核有瑕疵

  刘志发律师认为,虽然表面看来,房管局办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是照章办事,但实际上,公证处出示的委托书上字迹有明显瑕疵。另外,16万余元的房屋出让费只有3万余元,这有违常理,在办理手续时,工作人员应该予以注意,并更加注重核实。

  另外,从交易审批过程看,房管局明显没有注意到该房屋已经抵押给了银行。那么,购受人对这一情况是否知晓,房管局也全然不知情。这样的行政行为很容易引发各类纠纷的产生。

  苏州尚韬律师事务所袁敏律师则表示,如能确认“委托公证书”是他人假冒签订,根据《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十九条第五款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据以发证的有关依据被依法撤销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袁敏律师还介绍说,如果受害人潘女士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能确认是他人冒名,那么假冒潘女士签名的人还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袁律师还认为,从表面程序看,“潘女士”提供的各项证照资料都符合条件,有关部门如果只从证件上检查核对,不能对个人做出识别,要防范确实很困难。这也透露出我国“身份确认”制度上的落后。

  据了解,目前,港澳地区及国外不少地方已采用“指纹制度”,即在身份证上有“指纹识别”,这样可以更大限度避免冒名情况。而我国直到“代身份证”都还没引进“指纹识别”的技术,这导致对个人身份准确识别的难度加大。

  房管局:登记程序合法

  在采访中,苏州市房产管理局政策法规科刘科长表示,按照《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本案中三位房产权所有者虽然未出面登记,但卖方持有相城公证处出具的公证委托书,按照登记条例,只要材料齐全,委托人(卖方)就可以 登记手续,这一工作程序完全是按照条例进行操作的,房管部门不存在任何过错,更无需担责。

  对于16万房产只卖3万元的反常情况,刘科长表示,只要双方交易是建立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而且购房人依法纳税,有关部门就没有不给办理手续的理由。至于后续出现的问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一知情人表示,在这起纠纷中,公证处和房管局有关部门的两个行政环节存在明显瑕疵,尤其是公证处。按法定程序,做“房屋出售”等委托公证,需要当事人也就是委托人与公证员见面办理。且委托人还必须带齐身份证件、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等。不能由他人 ,或者缺少相关证件。而如果当事人亲自到公证处申请确有困难的,公证处还会派公证员到当事人的住所地办理。无论怎样,公证员都需要与委托人本人当面办理。正是公证处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房管部门在办理手续时的放松,甚至对16万元房产只卖3万元的反常交易行为也不闻不问,这不得不说,是有关行政部门社会责任的缺位。该人士表示,针对有关部门这么容易被“蒙”的情况,公安机关应该介入此事,把该案件背后的真相查个水落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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