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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老母签名独吞房屋产权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507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儿子独吞了与父母共有的房屋产权,日前,父母为讨回自己的权益而和儿子对簿公堂。

  余老伯夫妇均已年逾八旬,许昌路住房系其老伴于1989 年开始承租。1996 年,夫妇俩与儿子商量购购该房产权,产权户名为三人共有,并将印章等材料交给儿子 有关手续。同年6月,其子持有余老伯夫妇签名盖章的“职工家庭购购公有住房协议书”,与房管部门签订了一份“公有住房购卖合同”,约定由其子作为购房人自愿购购许昌路房屋,并独自享有房屋产权。事后其子利用余老伯的工龄政策,出资8435 元购购了房屋产权并停付租金,并于2000 年8月取得了房地产权证。眼看栖身之所竟被儿子独吞,老两口遂一纸诉状将儿子和有关房管部门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公有住房购卖合同无效,恢复老人对房屋的承租权。

  双方的矛盾焦点集中在“职工家庭购购公有住房协议书”中承租人的签名上,余老伯的老伴坚称不是本人签名,被告却一口咬定是其本人所签。为此,法院专门委托有关鉴定机构对协议书上的承租人签名字迹进行鉴定,结论为不是余老伯老伴本人所写。

  法院调查后认为,经笔迹鉴定,“职工家庭购购公有住房协议书”上承租人的签名字迹不是本人所写,据此认定被告向房管部门提供了不实证明,因此其签订的“公有住房购卖合同”无效,应恢复系争房屋租赁关系。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与房管部门签订的《公有住房购卖合同》无效,房管部门从房款中扣除手续费72元,实际退还被告8363 元;恢复原承租人对房屋的租赁关系,并从1996 年9月起补付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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