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阁楼未报建无房产证业主上诉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660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举案法说

  黄女士在海口绿色佳园小区购了一套房,拿到房产证时发现上当了!她说,房内近50平方米的夹层阁楼,开发商从未报建,由此导致她的房屋产权面积严重“缩水”。

  因开发商拒不赔偿,黄女士一纸诉状将开发商———海南佳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到法院。不料,日前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房产证的面积比实际面积少了40多平方米,但产权“缩水”部分即阁楼,已由黄女士实际使用,故判决支持开发商不赔,驳回了黄女士的诉讼请求。

  “房屋‘缩水’了还有理?”黄女士对这样的一审判决表示十分意外和吃惊,并于近日向二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合同约定 房屋面积含阁楼

  2003年10月31日,黄女士购购海口市绿色佳园小区一套预售商品房,与开发商海南佳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卖合同》。合同约定:该房套内建筑面积为169.56平方米(124.81+44.75),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每平方米1567元,总价约为26.6万元。其中面积为44.75平方米的部分,开发商称是房内的阁楼面积。

  合同内还约定,该房的房产证面积与合同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完全值在3%以内部分,应由开发商返还给业主;面积误差比完全值超过3%部分,应由开发商双倍返还给业主。

  房产证 缩水40多平方米

  去年6月10日,黄女士拿到了房产证。但房产证上登记的建筑面积为140.39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为127.03平方米,套内面积比合同约定的少了42.56平方米。该房屋的面积误差比达到了-25.1%。为此,黄女士夫妇认为,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发商应返还他们的金额,包括面积误差比完全值在3%以内的部分、面积误差比完全值超过3%的部分等,共计约13.62万元。

  开发商 阁楼未收“物业费”

  黄女士多次向开发商索赔,但都被断然拒绝,只好诉诸法院。

  “那40多平方米,实际就是阁楼面积。”开发商佳元公司承认,公司已经就阁楼部分收了黄女士4.6万余元。该公司认为,阁楼虽办不下房产证,但黄女士已经使用了阁楼,而且阁楼已享受不交物业管理费的“优待”,所以,黄女士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黄女士则认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房产的实际面积,只能以房产部门核验的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他们在绿色佳园购的阁楼部分,产权不被房产部门认可,开发商应当就“缩水”部分如约赔偿。 

  一审 既已使用,就不该赔

  一审法院向海口市房产管理局查明,黄女士在绿色佳园购购的这套房,阁楼面积为48.39平方米,是开发商在规划外所建,不能办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黄女士所购房产内的阁楼,是该套房不可分割的部分,虽未在规划报建范围之内,但使用权不受影响,且黄女士也按合同约定支付了阁楼款,并实际使用了阁楼,该套房的实际面积为175.42平方米(127.03+48.39),比合同约定的面积169.56平方米(124.81+44.75)还大,所以,黄女士夫妇以产权证登记面积少于合同约定面积为由,要求开发商赔偿,理由不成立。

  一审还认为,黄女士在占有使用阁楼的同时,又要求开发商退还阁楼的款,有悖于我国《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由此,判决驳回了黄女士的诉请。

  上诉 房屋实际面积,只有“房产证”说了算

  “一个没有报建的违章建筑竟敢拿出来出售,而且还得到法院的认可,实在令人费解。”对于一审判决中所称的“公平原则”,黄女士说,花钱购下的阁楼虽然现在可以使用,但没有产权,这部分面积怎么在市场上转让?更何况,使用一个违章建筑,在安全上也令人担心,这已经给她造成了实际损失,难道公平吗?

  法律人士点评

  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硕士生导师毛卫民认为,对本案的处理有必要注意以下两点:

  点,也是较关键的一点:阁楼根本未经报建,更未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依法当属违法建筑。既然是违法建筑,依法根本就不得购卖,否则,购卖当属无效。既然阁楼的购卖无效,依法应当相互返还,即黄女士将阁楼返还给开发商,而开发商向黄女士返还阁楼的价款。但是,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返还阁楼显然不可能(阁楼已成为该黄女士坐拥住宅不可分割的部分),黄女士可要求开发商补办报建手续,以使她能够办到房产证;如果不能补办,则可以双方协商处理。

  点,如果开发商在卖房时没有向黄女士告知阁楼未经报建的事实,则属欺诈,黄女士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黄女士在购购时知道阁楼未经报建,则另当别论。

  需要指出的是:阁楼不能获得产权,虽然不影响其使用,但会影响其转让(由于没有产权,她欲转让时,别人可能不会接受,从而使其失去交易价值),所以不能说没有损害黄女士的合法权益。另外,法律上的“公平”原则是在“合法”的前提下讲的,或者说只有在合法的前提下才可能探讨是否公平的问题,相反,若是违法购卖,则“公平”无从谈起。本案的阁楼购卖原本就是违法购卖,所以根本没有“公平”可言。若要说公平,要么开发商把阁楼的价款退还给黄女士,然后可以把阁楼拆走,但是,由此给黄女士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当给予赔偿;要么由开发商与黄女士协商,就黄女士的权益损失作出合理赔偿。

  海南富岛律师事务所王律师个人认为:

  本案被告作为一家专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熟悉国家有关房地产开发建设的法律法规,但其却在政府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建范围之外,另行添附建设所谓阁楼,显属《城市规划法》第40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中明确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本案中,开发商明知违反规划建设的阁楼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不能取得权属证书,却将其作为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的一部分,以4.6万余元的价格转让给购房人。该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双方合同中关于阁楼购卖的条款当属无效条款。

  此外,如果本案中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购房人是明知所购阁楼不能办证,仍然坚持购购使用的,则开发商的行为同时还构成对购房人的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开发商除应返还该阁楼的价款外,还应向购房人支付相当于该价款一倍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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