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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诉业主败下阵来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742 次
(一)一审业主败诉
2000年10月,翠阜小区的物业管理把业主秦某诉上法庭,要求其交纳1999年1月至2000年9月的物业综合服务费337.44元。原审法院认为,物业管理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小区内房屋建筑及附属配套设施、场地、周围环境等以经营方式进行统一的维修和服务,秦先生作为物业管理受益人,根据权力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理应履行缴纳服务费的义务。故判决被告应交纳所欠的300余元物业综合服务费。
(二)二审业主反败为胜
秦先生对判决不服再次上诉至中院,他提出的理由是业主虽然接受了物业管理的委托,但并未与物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因此他们之间的委托不能成立,秦先生无义务缴纳费用,请求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提审。
经法院调查,秦先生1996年入住该小区住宅,建筑面积为45.91平方米,该住宅原由天津华津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部负责管理,1998年4月更名并成立为现在的物业管理,华津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包括秦先生住宅在内的小区物业也移交给该物业管理,移交后双方未签订物业管理协议书。
(三)综合服务费应该不应该交
秦先生坚持认为双方没有委托协议,不应交纳,物业认为秦先生入住时已告知实行物业管理,由于物业管理为新组建,经验少,购房人急于进住等原因,造成少部分业主没有签订委托协议,但双方无论在时间方面还是入住期的宣传承诺方面实际已经约定了双方的法律关系,秦先生也交纳过管理费,所以应该继续交纳。
(四)没签合同物业无权收费
法院认为,双方权力义务关系的产生应当按照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物业虽然取得了物业管理资质对上诉人所居住的小区进行了管理,但未按照法律规定与上诉人签订委托管理合同,秦先生也未以任何形式委托物业进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小区物业管理应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由业主代表选举产生,且实施物业管理必须签订协议”。秦先生虽然交纳过费用,但系交纳给房地产公司物业管理部而非现被上诉人,如果现被上诉人在接管后确有费用发生,也应等小区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后,对所发生的费用进行核算才能确认。这场业主与物业部门的纠纷是否能给其他物业公司一些启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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