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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嫁”打了四场官司还没完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778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四起诉讼、两次中止程序,经过民庭、刑庭、行政庭分别审理,历时24个月有余……

  两年前,欢欢喜喜购到自己中意的房子,也依法履行了手续成了房子的新主人;没想到,一场突如其来的“一房二卖”官司竟让他从此没了安宁日。近日,市民顾先生致电本报,感叹自己的遭遇:“为什么我拿到了房产证却得不到属于我的房子?”

  进展:一场曲折的民事纠纷案

  2005年8月5日、8月30日、9月20日,该案件都因赵峻未到庭被迫流产。同年10月11日,当所有与此案相关的当事人均到庭后才得以成功开庭。就在该案件审理期限快到时,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以“有关专业提出为了便于审理,建议另案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为由通知顾向前重新起诉。这让顾向前的代理律师很不理解。“但一听说是法院有关专业要求的,于是同年10月28日,我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重新提起‘起诉王建干侵占房产案’民事诉讼。”顾向前告诉本报记者。

  2005年11月28日,亭湖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但依然没有宣布结果。12月5日,顾向前到亭湖区人民法院询问判决书何时下达时,经办法官却说出了:“庭也开了,情况也十分清楚,但是有关专业要求把案子先放一放。”这样一番惊人的话语。12月27日,亭湖区人民法院向顾向前下达民事裁定书,称“因本案的处理结果需等赵峻涉嫌非法拘禁的结果”,裁定“本案中止审理”。

  “赵峻涉嫌非法拘禁他人,这和我房子被人侵占有什么联系?”顾向前反问称。他说,案件其实很简单,仅仅是要求法院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没想到,案件到这个时候却变得越发复杂。”顾向前告诉本报记者,王建干、姜红成状告赵峻等人非法拘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要从王建干、姜红成等数十人以“该房屋有纠纷为由”强行将顾向前接受赵峻腾空后交其的房屋撬锁抢房,并强行将其物品搬入房屋内时说起。

  据了解,与顾向前签订协议并办理有关房产转户手续后,赵峻便多次找到王建干要求其退房,因为种种原因,双方未能达成协议。2005年7月10晚,赵峻请来徐某等人到亭湖区建军东路108号2幢101室,当时由于王建干不在家,赵峻让王的男朋友姜红成签退房协议,遭到了姜红成呵斥拒绝,于是赵峻等人便将姜红成挟持至盐城市区五星宾馆501室,并对姜红成实施殴打,较终姜被迫签下退房协议且打了收到退房款的收据。次日,他们仍将姜红成扣留在五星宾馆内,并押解姜至建军东路108号2幢101室住处,将物品搬至他处。

  “这事情过后没多久,他们又告起了房产局,要求房产局撤销我的相关证件。”顾向前说。本报记者在采访中获悉,2006年8月,王建干、姜红成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市房产局的行政登记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颁发给顾向前的房屋所有权证。亭湖区人民法院再次向顾向前下达民事裁定书时,顾向前被告知,该院“因王建干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盐城市房产管理局撤销发给顾向前的房屋所有权证”,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同年9月12日,顾向前的辩护律师指出顾为“合法取得房产”,盐城市房产管理局一杨姓局长也当庭作出了“行政无过错”的辩护。在一审答辩期间,房管局提交了赵峻与顾向前房屋购卖的转让合同、权属证明、身份证明、交纳税费凭证等事实证据。同时,还当庭提交了登记发证的法律法规依据,通过庭审举证质证,一审判决文书也对此依法予以确认。

  至此,顾向前和房产管理部门认为,因为盐城市房产局转移登记发证收件材料齐全、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发证行为合法,法庭应该对合法的登记发证行为应当依法维持。然而,今年4月14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行政判决,称撤销盐城市房产局当年核发给顾向前的房屋所有权证。

  事件:购房居然惹出诸多事端

  “你说,什么时候我才能名正言顺地住进那个属于我的地方啊?”7月8日,今年30岁的顾向前反问本报记者。

  顾向前话语中所说的“那个属于我的地方”,是指其在2005年通过一中介购购的一间不足60平方米的二手房。据本报记者了解,2005年5月31日,顾向前通过中介公司与盐城市苏源集团电力工程处的职工赵峻,签订了购购其位于盐城市亭湖区建军东路108号2幢101室的二手房协议。顾向前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付清了8.58万元的全部房款,便与赵峻一起到盐城市房产局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并于当年7月13日接手赵峻腾空的这间二手房。至此,无论是从法律,还是民间舆情上来说,顾向前理应是这所房子的新主人,然而,事情却突然发生了微妙的变化。

  “2005年7月14日,正当我搬家进新家居住的时候,突然来了十几个人强行将我房门上的锁撬掉,并将房子占了去。”顾向前说,这一占就是两年。据抢房者称,“这房有纠纷”,她与赵峻已经签订过售房协议。随后,抢房者将赵峻告到了法庭,顾向前则被列为第三人被追加起诉。就从那刻开始,一场无休止的“一房二卖”官司便拉开了序幕。

  这起“一房二卖”的商品房合同纠纷案,经过四起诉讼、两次中止程序,经过民庭、刑庭、行政庭分别审理,历时24个月有余。“真是让我感觉头疼,为什么我拿到了房产证却得不到属于我的房子?”顾向前说,目前他的希望就是能够早点结束这场官司,“我好想回到那个属于我的地方睡一觉。”

  “我一直有个梦,这个梦就是能在盐城市区购上一座房子。”顾向前这么告诉本报记者,为了实现这个梦,他一直努力工作以此方式来攒钱。“但是市区的房价年年上涨,所以我就通过中介,让他们帮我留意一下市区有没有面积小点的二手房。”顾说,在花去50元的看房费用后,中介公司终于帮他找到一个符合他付款承受能力的二手房。眼看自己在市区购房的梦想即将实现,然而就在顾向前办理了相关手续后,准备入住新家的时候,一场意想不到的纠纷发生了。

  2005年5月31日,盐城市苏源集团电力工程处原正式职工赵峻在中介公司的帮助下,与顾向前签订关于盐城市亭湖区建军东路108号2幢101室房屋的购卖契约。购受方由顾向前签名并按约定付清85800元全部房款后,便与销售方赵峻一起向盐城市房产管理局申请领取该房屋的产权证。盐城市房产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审查了房屋购卖契约、原产权证、契税完税证等材料后,核准了房屋的产权转移过户,该市房产管理局向顾向前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同年7月13日,顾向前接受了赵峻腾空后交与其的房屋且落了锁。次日,顾向前搬家时,突遇王建干、姜红成等数十人以“该房屋有纠纷为由”强行撬锁抢房,并强行将其物品搬入房屋内。

  经过多方的打听,顾向前得知,2000年5月份,赵峻将其位于盐城市亭湖区建军东路108号2幢101室房屋卖给王建干,且王有一张与赵签订的房屋购卖协议,但双方一直未办理房屋的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于是,顾向前便到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咨询该如何打官司,却被告知王建干、姜红成已起诉赵峻房屋过户,自己也直接作为第三人被追加起诉。

  至此,一场围绕“一房二卖”的商品房合同纠纷案的诉讼官司拉开了序幕,而这场官司一打便是24个月。

  观点:合法权益应当予以维护

  对此,盐城市房产局和顾向前均对此判决表示不可理解。那么,对于赵峻“一房二卖”行为,王建干、姜红成能否以购卖合同签订在先为由请求撤销第三人顾向前的房产证?

  2007年5月25日,盐城市房产局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上诉状认为,该局向顾向前核发产权证是合法的行政行为,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审判违反了法定程序,违背了不动产登记公示、公信的原则,侵犯了顾向前的合法权益。

  在该局的这份上诉状上,本报记者注意到,房产管理部门认为王建干受让赵峻的房产未能进行登记过户,对照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发生物权效力。而顾向前依据赵峻合法持有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受让赵峻的房产,并办理过户登记,获得房产权属,具有法律效力。

  盐城市中盐律师事务所周律师认为,本案涉及两个房屋购卖合同,一个是赵峻与王建干于2000年5月签订的,销售方由赵峻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另一个是赵峻与顾向前于2005年5月签订的关于同一房屋的购卖契约,并领取了该房屋的产权证。显然,顾向前的房屋购卖合同签订在后,生效在先,且已实际履行。从现有的证据可以看出,早在2000年,赵峻与王建干签订了关于本案讼争房屋的购卖契约。2005年,赵峻又将该房屋卖予了顾向前,顾向前支付了全部房款,随后领取了该房屋的产权证。赵峻的行为显然符合“一房二卖”的行为特征,属欺诈性质。

  “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款、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盐城市房产局作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有依法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法定职责。”周律师说,盐城市房产局受理顾向前转移过户的申请后,审查了房屋购卖契约、原产权证、契税完税证等材料后,核准该户房屋的产权转移过户并向其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盐城市房产局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是充分的、确凿的。另外,该局的转移登记行为符合《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关于登记程序的规定,程序是合法完善的。

  “综合以上各种情况,我个人认为盐城市房产局向顾向前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周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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