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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改客房引起其他业主不满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579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近日,龙华路金都大厦有业主打进本报热线66812555反映,该大厦一业主将5套房子改建成14间客房,旅馆于本月16日开业,严重影响了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损害了他们的利益,危害了公共安全。对此,旅馆老板表示,自己开旅馆手续齐全,并未违法。


  5套房子改成旅馆引起其他业主不满

  业主:

  反对改作旅馆

  记者17日上午来到金都大厦7楼看到,一家名为谊都的旅馆已经开业,而旅馆房间的对面就是其他业主的住房。“旅馆就开在我家对面,这样流动人口多了,我感到自身的安全和财产受到了威胁……”业主林先生说道。据金都大厦业主林先生、李先生等人介绍,他们购房时,开发商告诉他们“此楼为住宅楼,仅作住宅使用”,他们房产证上也标明了设计用途为“住宅”。

  然而,自林先生等业主搬进该楼以来,就发现里面很多房间都当成了商用房,仅7楼就有两家公司,还有一家美容院,由于这些场所所占面积较小,他们也就忍了。没想到,16日,又有一家旅馆在他们家对门开张,整个旅馆有14个房间,几乎占了半个楼层。另外,住宅开旅馆还改变了房屋结构,其他业主还担心会影响到整栋楼的安全。对此,林先生等7楼10多户业主表示反对,并联合签名到金都大厦物业反映了情况。

  为此,该大厦物业方表示,住宅楼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会影响到居民的生活,而且外来人员增多也给物业管理工作带来很大难度,但经营者都是经过有关部门审批的合法经营者,物业只能尽量劝导这些商家减少给居民带来的安全隐患及影响。

  旅馆:各种证件齐全

  记者随后见到了旅馆老板林女士,林女士告诉记者,用来开旅馆的房子是他们去年7月份购的,当时购了5套房子,后改成了14个房间,本月16日旅馆试营业。林女士说,她购房时,售楼人员告诉她该楼可以当住宅房也可以当商用房。现在旅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各种证件都在相关部门审批后通过,因此林女士认为自己开旅馆是合法的。

  记者随后从该楼开发商——山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了解到,原先在销售金都大厦时说明“商住楼”两用,业主想做住宅也行,商用也行。目前金都大厦17个楼层的440多户业主中,很多业主将房间出租给他人作为商用房使用。对此,开发方不好限制业主。

  部门:商住两用难界定

  昨天上午,记者从市规划局调查了解到,金都大厦当初的档案记录上并未标明该大厦的使用性质。市规划局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改变住宅的用途和结构,必须经政府规划部门的审批,否则就是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监察查处。

  对此,工商部门则表示,目前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住宅楼里不可以开旅馆。林女士申请在金都大厦开旅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工商部门没有理由不给她发营业执照。但是就在本月,工商所刚接到工商总局的通知,今后凡是将住宅楼改为旅馆等经营性用房,业主要承诺,其经营性用房必须符合《物权法》的规定,并取得相关利害人的同意。

  市房管局物管科相关负责人则表示,按《物权法》的规定,住宅擅改商用是不允许的。但是,对于原本就规划为商住两用的房产,由于其定义模糊,处理起来就难以找到相关的法律规定,“商住两用”中的“商用”也就难以界定。工商、消防等部门核准谊都旅馆开业并不违法。因为《物权法》是民事法规,不是行政法规。

  律师:住宅不得擅改

  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林律师表示,《物权法》实施后,居民住宅一般情况下将不再允许作为经营场所使用。因此,对他人擅自将住宅改为商用导致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可以先向物业管理公司、政府房管、城管、环保等部门投诉,如果对方仍未停止侵害,可以按《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相关链接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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