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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私下变更业主拒交物业费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751 次
柳女士于2003年5月购购了美树假日嘉园的一套住宅,2004年7月31日交房时与开发商指定的当代物业管理公司签署了为期一年的物业管理合同。物业费为1.3至1.6元/平方米。2005年7月31日,当代物业管理公司合同到期,合同自然终止。
“当代物业管理做得很好,社区所有的业主都交了物业费。”柳女士说。“但2005年8月1日,在没有向业主做任何声明的情况下,海青鸟落物业管理公司就接手了我们社区的物业管理。2005年的9、10月份,我也收到了海青鸟落物业管理公司挨家挨户投递的新物业管理合同,但是我并没有同意签署这份合同书。”
“我们几家业主并不认可这种私自变更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2005年8月至今,我们几家业主都没有向海青鸟落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柳女士说。“虽然我们没有业委会,但海青鸟落也从没公布过物业费的使用情况啊!”突然接到法院传票,这让柳女士愤愤不平。“他们的管理非常不到位!社区内有收废品以及摆摊设点的小贩出没,卖瓷器、卖电器的都在摆地摊;某次我早晨六点出门,竟然发现保安在值班岗亭内呼呼大睡,难怪我们社区会发生几起入室盗窃案……”柳女士对海青鸟落的管理非常不满。
物业公司:我们只看法院裁定
记者辗转几次终于找到了海青鸟落物业公司的经理,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先生对记者的提问一律回答:“无可奉告。”然后说,“这种事情就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一切都让法院来裁定就好了,我现在不便说什么。”
据悉,这起物业公司告业主的案件将于3月19日在昌平法院开庭审理,本报将继续对此案件的进展进行跟踪。
律师说法:
物业不应私自转委托
广大(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庄清忠律师认为,在这个案件上,当代物业管理公司存在着一定的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庄律师认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委托合同,其中业主是委托人,物业管理企业是受托人。因此,物业管理合同应当适用《合同法》中第四百条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因为美树假日嘉园无业委会,所以,前期物业管理不应全部转委托,这种转委托行为可视为无效行为。”庄清忠总结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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