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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拍挂取得的建设用地可不预审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6985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目前,一些地区对招拍挂供地的项目是否还要进行预审存在模糊、甚至是错误的认识,认为经招拍挂取得用地后,还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要求申请预审。这种做法不符合“国有建设用地招拍挂出让无需用地预审”的国家政策规定。

按现行法律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对是否可能提供建设用地、用地位置等提出意见。根据现行投资建设审批程序,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批准、核准的必备文件;需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要先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项目单位持预审文件到发展改革等部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建设项目预审的主要内容,是审查申报的用地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建设用地指标。通过预审的建设项目,可以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为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2001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明确提出,各地要大力推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都必须向社会公开。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必须公开进行。土地使用权要在土地有形市场上依法公开交易。2007年《物权法》明确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在法律上确立了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出让的市场配置制度。国有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质,是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通过市场确定用地者和土地价格。

为落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国土资源部先后制定下发了一系列规章政策,如2002年颁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明确要求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土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2003年出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协议出让的范围、原则和程序;2006年下发《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使相关程序更加详细;2007年,颁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进一步明确,工业(仓储)、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拍挂出让。通过上述政策规定,为各地规范经营性土地出让行为提供了政策依据和操作规范。

按照以上政策规定,实行招拍挂供地的地块,必须是已经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并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在此前提下,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再按照招拍挂规范规定的程序,发布出让公告,接受竞购申请,实施招拍挂,确定竞得人 (中标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发放《中标通知书》,签订出让合同,缴纳出让价款,办理土地登记手续,较终取得土地使用权。对于工业用地,现行政策规定,为体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等要求,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拟定出让方案时,要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环保等部门研究确定地块的规划利用条件、项目投资强度、环境保护要求、出让底价等指标,科学确定宗地的产业类型、用准和用地规模等,相关指标要符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和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有关要求。工业项目招拍挂出让成交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后,向竞得人(中标人)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准文件,竞得人(中标人)再向发展改革、规划、环保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综上所述,以招拍挂方式供应的建设项目用地,无论是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用地,还是工业用地,在招拍挂出让前,对拟出让地块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等均进行了审查把关,招拍挂成交后,无需再进行用地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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