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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两证凸显行政理念偏差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67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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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块6分地面积的宅院因为“一女两嫁”而成为双方争夺的焦点。双方各有证据在手:一方手执建国初期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说是祖业;另一方有2001年从县房管局购房的协议和依此办理的
土地和房产证。争执5年至今未果。
到底孰是孰非?面对历史的大量老证,政府主管部门应如何对待?
“一女两嫁”老证尚在,房产又办新证
“我们家在这儿住了几十年了,这是祖业啊。1951年就办有土地房产所有证,县房管局、土地局咋能再给其他人办新证呢?”10月25日,站在鲁山县墨公路与老城大街交叉口附近的“祖业”院内,73岁的袁坡老汉说,“为要求撤新证,我和我哥跑了5年,到现在也没个结果。眼看着左邻右舍都建起了新房,我们还住在这危房里。想整修一下吧,连产权都搞不清,真是进退两难呀。”
袁坡的哥哥叫袁山,现年81岁。5年来,兄弟俩为房产证的事四处奔波。
1951年,袁山一家分得这处房产,当时有房屋两间、宅院0.62亩,县政府给他颁发了“鲁东北第490号土地房产所有证”。1958年,这一房宅被县冶炼厂强行挤占,袁家只好搬迁。之后,县冶炼厂扒掉了原有的两间房屋,在宅基地北部建起4间房屋。到了1966年,县物资局又在此宅基地西部建了5间房屋作仓库用。不久,县冶炼厂关闭,这里就成了空院。1982年,袁山得知国家出台政策,退还挤占农民的地产后,便要求搬回居住。袁山一问,才知道这地由县委房产管理处管着。为了核实自己手里的证是否继续有效,他专门去县委房产管理处查询了一下,自己的证没被撤销。尽管如此,他还是让工作人员为他出具了一份“土改时房产所有证”证明书。这份证明书,成了以后房产纠纷中的有力证据。
拿到证明书后,袁山与袁坡一起搬回了老院,一住就是20多年,其间没有任何人撵他们走,直到2001年9月,一个叫王某的年轻人来到这里,说这个房子卖给他了,他们得搬走。袁山问啥依据,对方拿出了与县房管局的购卖协议和房产证、地产证。
袁氏兄弟一看着了急,立即去县房管局和土地局查,一查果然如此:2001年7月23日,鲁山县房管局以1.5万元的价格将此房产卖给了王某。7月31日,县房管局为王某办理了第2243号房产证。8月18日,县国土资源局为王某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我的老证没撤销啊!怎么能又办出了新证?”袁氏兄弟很是纳闷。
“新业主”王某告诉记者,他当初购房时,房管局并没有告诉他有产权纠纷。他是看到房管局拥有这片宅院的房产证后,才决定购的。
房产是王某从县房管局手里购来的。县房管局的前身——鲁山县革命委员会财政局房产管理处与鲁山县革命委员会物资局于1979年3月26日签署了“换房文约”,其中约定此院中房产“永远换给房产管理处所有,地基随房带走”。
“本来花万把元钱购个6分地的院儿,不算贵,但王某并没急于购,他担心证办不下来。为了让王某放心,县房管局专门以自己的名义先行办理了一个房产证,办证依据就是这个‘换房文约’。看房管局有了证,王某才交了钱。”一位知情人说。
记者注意到,2001年7月23日,王某与鲁山县房管局达成购卖协议,之前的2001年7月21日,鲁山县房管局拿到第4870号房产证,中间只差两天。
违法办理新证被要求予以注销
为了讨个公道,袁山于今年年初向鲁山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撤销王某的房产证、地产证。2006年4月27日,鲁山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袁山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此非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袁山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7月14日,上诉状又以同样理由被驳回。
两级法院驳回袁山的诉讼请求,是根据较高人民法院1992年《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此类案件不属人民法院主管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令袁山欣慰的是,今年7月15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鲁山县政府递交了一份《司法建议书》,建议鲁山县政府“妥善处理袁山的房地产纠纷”。
2006年9月10日,鲁山县副县长张晓飞批示从速解决。很快,由县政府法制办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房产管理局等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工作组开始深入实地查看,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弄清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发现发新证的确有违法之处,建议新的房、地产证都应依法注销。
在调查组出具的报告中,记者看到,认定新证办理违法并不是因为袁山的老证有效,而是新证办理程序违法:“县房管局将与县物资局置换的房屋办理在本单位名下,其为国有资产,县房管局将该房产出售给王某未依法办理申报、审批手续,而且袁山为索要该房产长期多次上访,要求有关部门包括房管局解决,该房产存在争议,违反了国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要求的‘权属有争议房地产不得转让’。”因此,调查组建议注销新的房产证。
对于新的土地证,注销的理由也是因为办理程序违法:“县房管局转让给王某的房地产没有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没有缴纳出让金或上缴土地收益,也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而袁山对该土地存有争议,该土地属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缺乏证据证明。”调查组建议注销新的土地证。
据鲁山县房管局信访股股长毛延申透露,根据调查结果,张副县长指示房管局和国土资源局要在10月底前注销两证。
老证有效但不一定确权原土地
记者见到袁坡时,他已知道了新证被要求注销的情况,但对于房地产的较终归属,他仍忧心忡忡:“新证撤了,‘换房协议’还有法律效力吗?我们的老证是不是该换发新证?”
对此,鲁山县房管局信访股股长毛延申表示,“换房协议”依然有效,老证可以换发新证,但并不一定还是那块地的了。
毛股长说,由于“换房协议”签订的时间是上个世纪70年代,《土地法》和《房地产管理法》都尚未出台,当时国家并没有规定像如今这样转让土地须经招标、挂牌、拍卖等法定程序,土地流转基本上是靠政府部门的一纸协议来定,因此,这一协议是符合当时的国情和政策的。
那么,袁山的老证究竟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毛股长认为,老证还有效力,但并不一定仍然确权为原土地。他告诉记者,县房管局办理过这种老证换证,但换证时不一定就是确权原证所认定的土地。因为老证是上个世纪50年代所发,到如今县城建设变化巨大,许多当年的集体土地已被划入城市建设规划区内,老证换发新证时,旧址是否依然能够作为宅院使用,需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通常的做法是重新选址,在新址办理新证。
记者留心看了一下这块地的权属流动时间表:1951年,袁山办下老证;1979年,县房管处与县物资局签署“换房文约”;1982年,袁山去县房管处查询时,该证依然有效,未被注销;1982年,袁家重新住进该院;2001年7月下旬,从县房管局办到房产证、到出售房屋,再到王某办到新房产证,仅仅用了10天时间。10天时间里,为什么没有人到现场实地调查一下呢?根据房地产登记、变更程序的有关规定,工作人员是需要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确认的。
“袁山的房产问题并不是孤立的,它反映了在新时期,政府部门应如何对待老证,如何体现执政为民这个问题。”鲁山县委一名干部如是说,“袁氏兄弟的老证如果不能办下来旧址的所有权证,就面临着搬迁另建的结局。如今房价飞涨,老人何处安身?”
袁坡说,他发愁的也正是这个问题,由于袁家的经济并不宽裕,在旧房中勉强度日,如果失去了这片地,是根本没有能力另建宅院的。然而,在鲁山县,像袁氏兄弟一样面临持老证却有搬家之忧的住户是怎样一种状态呢?
记者咨询了鲁山县房管局的工作人员,得知手持老证要求换发新证的业务他们一直在办理,办证数字也不是个小数,“谁办得越晚越吃亏”,因为城区天在扩大、房价天在上涨,换证早的在原址办新证的可能性就大,越晚越不保险。当记者问“换发新证是否向社会进行公示”时,被告知“上个世纪80年代后换证一般都会通过贴通知、在媒体上搞宣传的形式进行公告,但对于解放初期的证,大都是他们主动来办的,我们没有专门的公告程序”。
专家说法不能过分讲求效率优先
自己有老证,却要面临不断出现的新证的威胁,自己是房产的主人,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房产已转手两次,这中间到底出了什么问题呢?
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朱力认为,“效率优先”还是“公正优先”的轻重取舍造成了这一尴尬的问题。
朱教授认为,这一事件凸显了当地政府行政理念出现了偏差,这是近30年我国个别地方效率优先原则影响下的一个恶果。由于这一原则,导致政府在行政中的人文关怀、政策配套不足,片面讲究决策效率,忽视了弱者利益的保护和关照。在创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政府部门一定要大力倡导人文关怀,讲究公平公正,建立新的利民便民的价值观导向。
北京大学法理学专家赵震江教授认为,此事件中存在程序是否公正的问题。在有老证的情况下,之后竟然出现了“换房协议”、办证卖房再办证的一系列权利变更行为,显然是没有经过严格程序的实地调研。
“程序失去了公正性。但可喜的是,鲁山县政府等部门终于认识到了新证在办理中存在的程序违法问题,并且已在改正,令人欣慰。”赵教授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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