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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贷款购房又退房开发商担保不负责被判赔偿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795 次
购房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银行房贷,房地产开发公司又将购房者抵押给银行的房屋作为商品房进行了处分。由此,购房者和开发商双双被银行推上了被告席。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令两方被告均承担责任。
2000年9月5日,银行与购房者张某签订了《楼宇按揭贷款合同书》,合同约定:张某向银行借款32万元,用于购购坐落于本市南开区万德庄西湖道的一套商品房,借款期限为12年,自2000年9月8日至2012年9月7日止。张某每月向银行还款本息3000余元。合同第12条违约责任条款约定,履行期间连续3个月以上(包括3个月)或者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张某不能依照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且开发商不能履行保证责任,银行有权收回贷款本息,解除合同直至依法处分抵押物。张某在签订合同时将位于西湖道的房屋抵押给了银行,并于同年9月10日在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本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是上述合同的保证人,约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张某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于2000年9月11日将贷款32万元给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用于张某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购西湖道的商品房。
然而,日前银行方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称被告张某自2005年4月起未能依据约定还款,违反了借款合同的约定,故要求判令解除《楼宇按揭贷款合同书》,由张某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利息及逾期还款期间的罚息;如张某不能还款,将依法处置抵押房屋。
但在诉讼时,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经银行方同意已将涉案房屋处分。作为被告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法庭上辩称,被告张某购房后又办理了退房协议,故公司已将房屋予以处分。被告张某经法院公告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做答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向原告银行贷款,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后,未依合同还款,原告依照合同规定要求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贷款余额的主张应予支持,被告张某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还款责任。而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被告张某抵押给银行的房屋又作为商品房进行处分,造成原告银行方无法实现抵押权,其应承担全部责任。由此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解除原告银行与被告张某签订的《楼宇按揭贷款合同》;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张某偿还剩余贷款本金22.2万余元和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及逾期罚息;被告张某不能偿还,由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上述本金、利息和罚息;驳回原告要求实现抵押权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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