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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先交“定金"还是"订金” 购房者需要谨慎对待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743 次
案例回顾
杨先生就自己选中的一套商品房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双方约定,杨先生于签订认购书之日起4天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购卖合同并交头期房款。杨先生若未按期签合同或未按时交付相关款项,开发商有权将杨先生认购的商品房另行出售并不退还定金。签约当日,杨先生交了4万元,开发商在收据上注有“订金”两字。
当时,开发商将一份没有盖章的认购书复印件交给了杨先生。4天后,杨先生没有去交头付款,也没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因开发商在收据上将4万元注明为“订金”,杨先生认为这实际上已将定金变成了预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返还。经审理,法院驳回了杨先生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开发商出具了盖章的认购书原件,法院认为,虽然收据上注明“订金”二字,但根据双方所签订认购书中的相关约定,可认定这4万元系定金,收据上写的“订金”仍系定金性质,而非预付款。
专家表示
专家表示,《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杨先生没有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故应对自己的未履约行为承担责任。他交的4万元定金属于担保性质,在其违约时,开发商有权不予返还。
专家表示,“定金”从法律角度看具有双重性质。头先,可作为合同的担保,以保证合同履行。其次,可以起到合同成立的证明作用。此外,定金作为一把双刃剑,还具有惩罚性。与“定金”相比,“订金”的概念并不规范,在法律上仅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预付款的一部分,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合同履行的“订金”只能抵充房款,不履行也只能如数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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