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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后,所购房产如何分割?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1687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在经历共同的情感过程中,我们会发现家中的许多东西都刻上了这段共同生活的烙印,可当有在一起生活的耐心与热情渐渐退去,不得不去面对分手的时候,才发现分手原来是那样的困难。不在乎的东西可以很多,可经过多年努力,甚至掏出全部积蓄所购购的房子怎么分呢?

同居关系在我国是一个游离于法律边缘的概念。由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个完全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在一起以夫妻的名义生活,他们有的也仅是夫妻关系之名,而没有婚姻关系之实。是不是没有“那一张纸”就是“事实婚姻”呢?我国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对“事实婚姻”的规定经历了受法律保护——有条件的受法律保护——完全不受法律保护这样一个过程,它是以1989年11月21日较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及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颁布加以划分的。非常遗憾的是,在后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3年10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以及2004年4月1日生效的“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都没有对“事实婚姻“这一具有现实性的问题加以完善。

本文所讨论的同居关系中的同居者至少应该满足两个条件:(一)、同居者是两个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人。这里就排除了同居者中一方或双方另有配偶的情况,因为如另有配偶,还会涉及另外一个夫妻关系、共同财产的问题,还会出现另外一些法律问题;(二)、同居者应该是长期稳定地共同生活,有双方共同的收入用于共同的支出。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双方都共同拥有,因为如果只是偶尔在一起居住,这可能也就是一种情人关系,这样的关系不会涉及大量的共同财产问题,即使涉及到财产的所有权也会相对清晰。如果同居双方经济各自独立,收入独立,支出也独立,那财产的归属也会相对清晰,同样不会发生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也谈不上财产分割的问题。我相信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同居者应该是占有一定比例的。下面我们就可以谈谈同居者如何保护自己同居期间购房时的财产权了。

同居者对同居期间购购房产进行约定是较为必要的,这也是避免日后分割时造成纠纷、增加更多痛苦的较有效的方式。购置房产时,同居双方可明确谁支付购房款,按揭时要明确谁支付头付款,谁负责偿还贷款,房屋产权的归属…….这些真实的意思表示应该以书面的形式记录下来,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为了增加该约定的法律效力,双方还可以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同居者在同居期间购房时若不能或不便进行事先约定,那就要仔细注意自己购房时的细节了。如果是一方购房。购房款由自己支付,按揭购房时,头付款及今后的还款也由自己独立完成,并且还负担共同生活的费用,那么,在与同居者解除同居关系后,主张自己独立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时,应特别注意保存好购房合同、房屋产权证明、出资证明、收入证明、银行存单证明等,这些证明文件可以证明自己独立享有购置房屋的产权,还可以证明这不是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另一种情况是:同居期间购房,虽然购房人是一个人的名字,但该购房款是双方共同出资的,按揭购房时头付款虽由一个人支付,但还贷是双方共同负担的,或者虽然购购房屋的出资全部是由一个人负担,但由于购购房屋后,购房人没有负担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支出,共同生活的费用全部由另一人负担或负担大部分费用,这时同居双方对购购的房屋应该是一种财产共有关系。这同样需要完整地搜集并保存好相应的证明文件,如出资证明、收入证明、银行存单、共同生活费用支出证明等,这些证据的收集与保存是必须的。

2004年4月1日生效的“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条就明确规定了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是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当同居双方因同居期间购购的房产分割问题发生争议,提请人民法院裁判时,人民法院在处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纠纷案件会依照几个原则来进行处理:一、契约自由原则。同居双方对同居期间所购置的房产有无约定是人民法院头先要考虑的问题,因为同居双方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属达成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的利益,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都会被人民法院所确认;二、财产共有原则。如果同居双方对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没有约定,双方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房产为其个人所有,人民法院会认定当事人要求分割的财产是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三、方便原则。当同居双方对同居期间购置的房屋的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会参照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处理:(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予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房款进行分割;(4)调解原则。人民法院也会结合实际情况,考虑房产的保值升值,合理充分地保障同居双方实现其财产权利,对当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争议进行调解。     (作者: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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