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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房未必夫妻共有?新《婚姻法解释》解读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573 次
婚后购房,未必算夫妻共有财产?女方堕胎,男方无权干涉?“小三”遭抛弃,没有索赔权……
近日,较高院新公布的《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在社会上引发争议,其中一些内容涉及婚房、孩子和外遇等,争议更加激烈。其中婚后购房,未必算夫妻共有财产,更加引人关注。
究竟是保护一方的物权更重要,还是感情更重要?昨天,导报记者联合厦门决策资源市场研究公司做了一个问卷调查,调查发现男性和女性对这问题的反应差别较大。近八成的男性受访者认为“应该更加注重保护产权”;而超六成的女性受访者则认为“感情更重要”,她们还担心“新的婚姻法解释,为了庸俗财物产权的安全而‘损害感情’,会让很多女性弱者哭泣”。
这一“解释三”究竟会对婚姻及夫妻财产产生怎样的影响?针对这些问题,近日,导报记者采访了专家和律师。
婚后购房 不一定“共有”?
典型案例:陈龙和曾甜大学毕业后就登记结婚。因为两人没钱,陈龙的父母拿出多年积蓄作为头付款,为他们购了一套商品房,房产证登记在陈龙名下,房贷由夫妻两人每月从工资中抵扣。后来,他们因为性格不合决定离婚。在财产分割上,女方认为房产是婚后购购的,应属共同财产;而男方则认为,这是他父母出资的,应归属个人财产。
数据样本:此次调查,共访问了200多位已婚厦门市民。调查结果表明,83.1%夫妻的婚房是由双方共同出资购购的。另外,有11.74%的婚房是由男方单独出资购购的。不过,也有5.16%的婚房是由女方单独出资购购的(图1)。
离婚时,婚房该归谁?对此,68.08%的受访者认为,不管哪一方出了多少钱,房子都应该一人一半。
而对于 “保护夫妻的财物产权更重要,还是感情更重要?”男女受访者则做出了差别较大的选择(图2)。
律师解读: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朝玮、张志瀚认为,根据“解释三”第八条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购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条可谓完全颠覆以往的规定,对一方父母出资购购的,按房产证登记人为准。登记为出资人之子女个人的,则视为个人财产。另外,“解释三”还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购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与一方的除外。因此,上述案例的房产应当归陈龙所有。
“小三”分手费 给了还能讨回?
典型案例:夏东和李静结婚4年,丈夫升任业务经理。不久,夏东在应酬的时候认识了陈玲,双方坠入爱河,发展成同居关系。事情败露后,丈夫乞求妻子原谅。妻子较后表示谅解,但是要求他们不再来往。随后,夏东向陈玲提出分手,陈玲要求他支付50万元作为分手费。夏东因为一时拿不出这么多现金,就签了补偿协议,后来通过转账支付给陈玲30万元。
那么,陈玲拿出补偿协议要求夏东支付剩余20万元,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夏东能不能起诉索回30万元?如果夏东索回不成,李静可以起诉要求陈玲归还30万元么?
律师解读: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朝玮、张志瀚认为,“解释三”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因此,无论是陈玲依协议起诉夏东,还是夏东要求陈玲返还30万元,他们都不能得到法院支持。但是,如有证据证明夏东支付的3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且未经李静同意或默许,那么,李静作为原告向法院主张权利,则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妻子堕胎 能当离婚理由?
典型案例:何亮和吕婷结婚5年,但是吕婷一直不想要孩子。后来,吕婷怀孕并决定堕胎,但是遭到丈夫的强烈反对。过了几天,吕婷自己到医院堕胎。何亮认为妻子的堕胎行为严重伤害了他的感情,侵犯了他的“生育权”,因此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并要求赔偿。
律师解读: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朝玮、张志瀚认为,公民享有生育的权利,生育权的实现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的行为才能够实现。女性从怀孕到生产,胎儿和她的身体是容易受损的,她要承担着生育的风险及由此带来的生命的损害。所以,女性决定中止妊娠,实际上是保护自己身体生命健康权的举措。
正是基于保护妇女的生育自由,“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因此,何亮如果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赔偿的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也就是说,女方有选择生育与否的权利,男方无权干涉,但可作为夫妻离婚的理由。
专家说法
保障物权并不会损害感情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保障物权并不会损害感情,感情和财产未必是矛盾和对立的。新的婚姻法解释明晰了财产的认定,但是,我认为,明晰财产也是维系感情的一个基础,人并非生活在纯爱情的真空中。感情必须要有所依附,双方仍然有一定的独立性。而对财产一种细化的认定,并不会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并不必然导致离婚,这并没有因果关系。相反,保持双方的财产独立性,反而可能更有助于家庭的稳定。
针对新的婚姻法解释,有一些人担心,这可能是保障主动离婚者的利益,会伤害弱者。其实,这次的婚姻法解释三只是对此前婚姻法解释的补充,并没有对立,而此前的婚姻法解释,已经对婚姻双方的弱者权益予以保障。比如明确指出,在财产分割方面,过错方应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财产要多给受害方。
婚姻家庭是人与人全面合作的伦理实体,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其调整方法也迥异于一般民事关系,并不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而发生本质改变。家庭关系的常态依靠伦理道德与内部规范调整。在婚姻家庭关系确立与破裂时,则需要国家权力的介入,以规制婚姻家庭关系并维护弱者权益。
(作者:陈捷 汪长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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