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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七宗罪”]之[中介篇]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666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租售猫腻多黑中介“两头吃”

根据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所的数据,当前广州市房屋租赁的90%以上和交易的80%都是通过中介公司完成的。至去年年底,广州市具备房地产中介服务资质的公司共1125家,分支机构888家,而申请成立机构还在以每年100到200家左右的速度增加。  

由于中介公司增速过快,行业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僧多粥少令中介行业的收入摊薄。少数中介通过不正当竞争,甚至不惜采取各种违规手段来获取更多利润,导致了不少纠纷案件的发生,也影响了中介服务业的诚信度。

“长租改短”倍收佣金

去年12月,王太太将执信路的一个三房单位出租。她与某中介商定:以2400元/月的价格租出,较短租期一年,并将房屋钥匙交给该中介公司职员小吴,委托其办理相关手续。

三天后,张先生看中了王太太的房子,也接受了租价,但较多只能租三个月。为做成生意,小吴在王太太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张先生签订了短期合约。

3月5日,张先生租约期满,向王太太提出退还押金,两个人才知道中介隐瞒了各自的租期要求。双方因此发生争执,但中介却不愿承担任何责任。

【解读】

广州侨华地产服务公司总经理张序表示,租期引发的纠纷在业内比较普遍,变长租为短租,损害的是业主和租户的利益,而房产中介往往可以从中获取利润。以王太太的个案为例,如果以一年为租期,中介能得到一个月的租金作为中介费,即2400元。而如果三个月一租,中介在一年之内可以成交四次,将得到9600元的佣金。张序表示,其实很多业主都知道中介这种牟利手段,但由于自身利益表面上没有受损,业主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阴阳合同”逃避租税

春节刚过,陈先生以103万分别购下较场东路、东川路和东华西路的三套二手房。

陈先生委托一家相熟的中介代理租赁业务,并给三套住房分别开出1800元、1500元和1500元的月租价。

中介职员小李很快为陈先生的套房子找到客户唐先生,在签订租房合同之后,小李又拿出一份新合约,并称这是这套房子的另外一份备用合同,需要客户在上面再签一次名。唐先生仔细查阅相关条款之后发现,原来的租金项由“1800元/月”变成了“800元/月”。小李解释,这个数据是打字时出现的错误,签完后改正过来就可以了。虽然将信将疑,但考虑到即使误写成“800元/月”,对自己也没有影响,唐先生就签了名。该中介如法炮制,将陈先生的另外两套房成功出租。

【解读】

按广州市相关的税收规定,个人出租自有住房用于住宅用途,月租金低于1000元的,按租金6.7%的综合征收率征收有关税费,租金高于1000元(含1000元)的,按房屋坐落地核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税租金收入标准,并按综合征收率10%计算。如果陈先生的三套住房都按10%的综合征收率计税,每年应缴金额为5760元。如果租金全部换成800元/月,这三套房的年缴税金变为1929.6元。这种做法由于对租户没有经济损害,大多数客户不会在意。不过,一旦被查处,陈先生将被处以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藏匿信息”诱骗客户

刚调来广州工作的林先生,想在员村附近购一套二手房,并请黄埔大道某中介帮忙。

当天下午,该中介向林先生推荐了位于员村二横路的一套两房单位。由于购房心切,加上中介极力推荐,在没有看到房产证的情况下,林先生就交纳了1万元意向金。但天中介传真房产证给林先生时,林先生发现该房产已经以43万元的价格抵押给某银行。

林先生认为,在签订意向书之前,中介没有告诉房产的真实情况,这是一种欺骗行为,因此要求收回意向金。而该中介表示,意向金已转到业主手里,而且抵押并不影响交易,没有理由归还意向金。

【解读】

广州市消协相关人士表示,房产中介公司必须在购房者签订意向书前出具房产证。根据上述案例,虽然中介公司天以传真的形式将房产证给了林先生,但是因其未按规定出具房产证,导致了购房者不能及时了解房产的情况,损害了购房者的知情权。

意向金不是定金,如果因购房者原因导致交易不成功,意向金的50%归中介所有,50%归房东所得。该交易失败并不是购房者原因所致,因此中介无权处置意向金。

该中介公司必须承担所有责任,并归还林先生的1万元意向金。

“低收高抛”骗取差价

因为年中要出国,杨先生决定将竹丝岗的一套二房单位出售。

去年10月,他委托一家中介放盘,一周后,该中介业务员韩某找到购家,经过商议,杨先生与购家以22万元的价格签订购卖合同。韩某建议杨先生授权委托办理。为避免麻烦,杨先生接受了韩某提议,向韩某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并把房产证、身份证等办理过户所需证件一并给了韩某。

今年2月底,杨先生经过原来的家,发现住户不是与其签约的购家。经询问,该房主根本不认识先前的购家,该房主购卖合同上的卖方是杨先生,标明的房价是25万,下面代他签字的是韩某。杨先生这才知道,原来中介利用他的授权委托,私自与另一购家签订合同,从中赚取了3万元差价,而之前的购家其实是该中介的一个工作人员。

【解读】

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詹礼愿表示,相关案件在广州出现过不少。中介接受委托后,向购方开出的价格高于卖方开出的价格,并且将此差价据为己有,显然是不合法的。如果杨先生与该中介对簿公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该中介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损害了杨先生的合法利益,应承担过错责任。而韩某的做法系职务行为,根据有关规定,该中介应该把房屋差价款项3万元给付杨先生。(记者朱大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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