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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长安业主九诉求无一获支持 维权还要继续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588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李先生是紫金长安(澳林小区)的业主,自从4月底收房那天起,他就和开发商北京澳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产生了一系列纠纷,较终他选择了法律途径。前不久,海淀法院一审判决李先生败诉,但他决定还要将官司打下去,还有一些和李先生有同样遭遇和请求的业主,他们也在期待着法律的较终说法。

●起诉:不满开发商“霸王条款”

被李先生称作“霸王条款”的,是收房时开发商提供给业主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业主临时公约》里面的部分内容。如《保证书》第3.5条规定,“物业供暖系统、电梯系统、供排水系统、燃气在房屋交付时未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的,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而《购卖合同》第14条则明确约定,供暖系统、电力系统、供排水系统在房屋交付时达到正常使用条件。据李先生介绍,以上几项在今年4月底交房时均未达到正常使用条件,两个月后,生活热水、供暖、冷水才试运行;根据合同规定,开发商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业主临时公约》里,开发商明确了自己拥有地下车库的所有权,这一点招致李先生的异议。李先生指出,在《合同》第3条中约定,“购受人购购的商品房建筑层数为地上13-15层,地下2层。”因地下二层设计的是车库,因此依据合同,上诉人不但购购了地面上的住房,还购购了与该住房相关联的地下车库。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相应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权利份额一并转让,按照规定可以单独转让的地下停车场等附属建筑物,构造物不随同转让的,应当在转让合同中载明,没有载明的,视为一并转让。”

除了请求法院判决以上规定无效以外,李先生还就开发商的违约提出了赔偿要求。引起纠纷的是阳台和窗户,按照户型图,李先生家的阳台为封闭式,窗户上还应该安装窗磁报警系统,可收房后他家的阳台一侧变成了可以打开的门,窗上也没有安装窗磁。依约定,李先生提出了2万元赔偿。

●判决:请求未获法院支持

在法庭调查和辩论中,双方互不相让,但较终李先生提出的9项诉讼请求无一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认为,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由澳林公司将来自市政热源的热水系统、双路供电系统已经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的证明、与燃气公司的供气合同等交与李先生,故澳林公司交付的房屋符合合同约定条件。

对于车库的请求,法院则认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所购商品房包含地下车库,李先生也未支付任何对价,在合同附件二中,已经明确地下车库没有列入分摊部位,况且澳林公司已经缴纳地下车库的土地出让金,取得了车库的销售许可。

法院还认定,《合同》附件三中,对于窗磁报警系统的安装部位没有作出详细约定。房屋建筑、装饰应该按照建筑设计施工图进行施工,合同中的房屋平面图不能作为建筑施工依据,单从房屋平面图不能确定澳林公司改变了房屋的设计结构,将阳台一侧开门。

●上诉:业主希望讨个公道

对一审判决,李先生感到很意外,在和律师进行沟通后,他决定上诉。

李先生在上诉状中称,一审判决以双方没有约定澳林公司将供水、供热、供电正常使用等相关文件交与李先生,就认定澳林公司没有违约,这显然不符合逻辑,与合同第14条的约定相违背。既有明文约定,又有违约事实,开发商应该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李先生还认为,一审关于车库的判决显然不当,“合同第3条明确说明我所购住宅包含地下2层,而判决书却说我与澳林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购卖合同》中,没有约定所购商品房包含地下车库,这又明显与合同约定不符。一审判决还以澳林公司已缴纳地下车库的部分土地出让金,并已取得地下车库的销售许可为由,说明澳林公司没有将地下车库卖给我。我认为这个理由只能说明,澳林公司已缴纳地下车库部分土地出让金,已取得地下车库的销售许可这一事实。根本说明不了澳林公司没有将地下车库卖给我。反而说明,正因为如此,澳林公司才有资格将该住宅的车库在售房时一并售给了购房者。

对于阳台开侧门和没有安装窗磁问题,李先生坚持自己的意见。他认为,“一审法官在车库的权属上全面引用合同附件二说明车库不属于业主。却在判断澳林公司是否改变房屋结构时说,合同附件一不能作为认定改变房屋结构的依据。一面说‘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约定履行各自之义务。’一面又说不能作为依据,这显然是自相矛盾。”

●相关链接 行政官司同时开打建委被诉工作失职

在李先生起诉北京澳林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同时,又有业主将海淀区建委也告上了法庭,诉由是在对于紫金长安项目中的疏于管理、工作失职。

原告认为,被告本应对澳林公司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但遗憾的是被告对澳林公司存在的大量违反合同约定,大量质量问题和提供违反法律文件的行为疏于监督。在原告向其投诉后,不采取任何查处措施予以制止,督促开发商及时整改,却为其办理了验收备案手续。

据悉,本案已于日前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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