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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物业服务不到位 业主只须交纳七成物业费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642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物业服务不到位,我要不要继续交物业费?”如今不少业主都有这样的疑问。日前,因不满物业服务拒交物业费而被告上法庭的林女士,拿到了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法院判决指出,由于原告物业公司的服务存在瑕疵,因此被告林女士可以按原物业管理费标准的70%交纳物业费。此判决让不少对物业公司不满的业主有了维权依据。

物业公司:起诉业主不交物业费

作为业主聘请的“管家”,物业公司为什么把身为“主人”的业主告上法庭呢?原告福州永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同昌物业”)相关人士说,2003年8月1日,福州永同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其对晋安区文锦小区实行物业管理,负责向业主及物业使用者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停车费、代收代交水电费;委托管理期限自2003年8月1日至2005年8月1日。2003年10月16日,文锦小区的业主林女士在收房后,和其他业主一样,与永同昌物业签订了《业主公约》。公约规定林女士每月向该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是0.5元/平方米。但是,从2004年3月1日起,林女士就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所以,该公司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向其交纳自2004年3月至2005年10月30日止的物业管理费1120元,并按日万分之二点一支付滞纳金73.7元。

业主:物业服务多处不到位

而业主林女士表示,自己从2004年3月1日起未交物业管理费是事实。但这是有原因的,而且也得到了其他业主的支持。头先,福州永同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永同昌物业签订的管理委托合同已于2005年8月1日到期,所以原告无权要求自己交纳2005年8月至10月的物业管理费。同时,原告未按合同约定为其提供服务,也无权向自己收取物业管理费。她说,物业服务不到位的主要表现有:未按合同约定每半年公布一次财务状况;小区内老人活动室及公共停车场均被物业擅自出租,并私吞租金;小区内下水道堵塞,公共场地用于养鸡,绿化地用于种菜,地下车库用于堆放废品,景观池没有开放,消防存在安全隐患,垃圾未清理。此外,其已按规定向物业交纳水费,但是却被自来水公司告知该小区已欠水费60余万元。因此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记者在该小区采访发现,林女士的观点在该小区得到了多数业主的支持。不少业主说,原告作为楼盘开发商指定的物业公司,服务长期不到位,物业主管走马灯似的更换,许多承诺都无法兑现,所以业主都很不满。林女士不交物业费的抗争方式,随后也被许多业主效仿。

法院:业主只须交70%物业费

据悉,晋安区人民法院在2005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了该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业主公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原告与福州永同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虽于2005年8月1日到期,但之后原告仍然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故原、被告之间的物业管理关系依然存在,被告仍然负有支付相应管理费的义务。但因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中存在垃圾未做到日产日清;小区内的绿化服务未到位;消防系统设施设备不齐全;从未公布小区物业管理费收支项目等服务瑕疵,依照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故应对原告的物业管理费进行酌减,即按原物业管理费的70%交纳。同时鉴于原告在履行合同中有一定的违约行为,故对其主张的物业费滞纳金部分不予支持。为此,晋安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福州永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04年3月1日起至2005年10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784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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